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从新修订的公司法来看,对公司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即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与义务,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而言,此次修订加重了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这不仅体现在对董事会与监事会层面的要求,还体现在对董监高个人层面的要求。因此本篇文章笔者将从以上方面入手,对此次修订的内容进行整理与总结,使董监高能够提前规避并预防相应风险,在公司中合法、合规任职。
01、公司法修订前后之变化
一、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1.董事会的人数
依据《公司法(2018)》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公司法(2018)》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依据《公司法(2023)》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从以上变化不难看出,一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之董事会人数已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人数一律为三人以上,无上限要求;同时另一方面新公司法还强制要求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有职工监事外,还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2.董事会的职权
依据《公司法(2018)》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而依据《公司法(202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知董事会无需再行使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
从以上条款可知,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删除了董事会在“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面的职权。
监事会
1.监事会有权决定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所
依据《公司法(2018)》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依据《公司法(2023)》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可以看出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仅对股东会及董事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有所规定,未规定监事会有权决定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而新修订的公司法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规定了监事会也可以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
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
1.董监高的任职
依据《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从以上条款来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因贪污……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条款,完善了董监高的任职条件。
2.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依据《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不仅包括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还包括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等。
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经理担任
依据《公司法(2018)》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公司法(2023)》第十条第一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前仅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全体董事及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及执行董事”的要求。
02、公司法修订后新增条款
一、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与监事会
1.董事会、监事会对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答复时间及答复形式要求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综上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答复时间和答复形式的要求,相较于此前,公司法在这一方面并未有所规定。
2.股东代表诉讼延伸至公司全资子公司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条款来看,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董事会
1.董事会的职权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从以上新增条款可知,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其次规定了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除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最后规定了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宽限期届满,其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2.董事会可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依据《公司法(2023)》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从以上变化不难看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董事会中增加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具体由公司的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这说明在新公司法生效后监事会不再为公司必须设立的治理机构之一,相关职权转由董事会内部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董事会的责任与权力进一步扩大。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出席人数有所规定,即过半数董事出席,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并未有明确规定;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出席的人数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均为过半数的董事,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条件更为严格。
监事会
1.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依据《公司法(2023)》第八十条第一款,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相较于此前的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及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2.监事会的表决应为一人一票
依据《公司法(2023)》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款,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综上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的条款,而在修订前,公司法仅明确了董事会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对于监事会的表决并无明确规定。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
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
1.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对公司的董监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应当与该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上市公司章程应载明董监高的薪酬考核机制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综上,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监高的薪酬考核机制,而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
3.财务资助禁止条款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知,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为他人取得公司及母公司的股份而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便经过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经授权作出决议,仍不能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若违反以上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监高与公司交易的报告义务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综上,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保障了公司的知情权,要求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交易的有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义务。
5.董监高对公司违规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负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知,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违规向股东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6.董监高对违规减资所负的责任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公司减资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若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此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的责任与义务
1.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时的重大过失责任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来看,此次修订新增了“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以上条款使董事高管所执行职务的相对方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董事高管受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指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条款来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只要董事高管是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指示下从事了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那么控股股东、实控人就应当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董事及高管并不能以该事项是接受他人指示为由免责。
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1.董事未及时核查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董事会经核查发现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应由公司书面催缴,除此之外,对未及时核查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辞职应书面通知公司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七十条第三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综上,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董事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对董事任职的知情权。
3.关联董事的报告义务
依据《公司法(2023)》第一百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综上可知,在公司法修订以后,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书面报告董事会,在此之前,公司法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
4.董事的清算义务
依据《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本次修订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同时还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对董事在公司清算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纵观此次修订,无论是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还是董监高来说,其影响非常重大,同时承担的责任更大,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为董事投保的条款。具体为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董事所承担责任之重,为此,各公司董监高更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
作者:张银娣 王蕊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