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今年四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下,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全国推开。山西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于五月份召开了全省工作部署大会后,华炬合规业务中心紧跟时代步伐,已受邀参与了省内、外十余起相关案件。我们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研究撰写了十余篇关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的完善建议、企业合规律师工作模式探讨、企业合规价值的追求报告等研究学习型微文。自今天起将在本公众号陆续发布,供社会各界交流探讨。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能否取得期望的效果,关键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后半篇文章”做得如何。目前颁布的企业合规相关文件,对于第三方组织如何开展工作,可能由于经验尚示总结到位的原因,文件中少有规定,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进入各层级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士库的专家们大胆去尝试,去应用一些工具和方法,总结归纳出一些工作基本规律,获得共识后推广应用。
近期,我们参与的十余起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有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的,有担任企业合规律师的,无论何种角色,企业合规工作伊始都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第三方组织所需要开展指导、监督、评估、考核工作是否必须在企业进行?实践中,有的案件承办单位认为应该在检察机关办公场进行,理由是尤其是宣布第三方组织组成的会议,含有司法告知、送达的意义,涉及多方主体,检查机关办公场所最为理想。有的第三方组织认为应该去企业现场开展工作,既方便开展合规监督指导工作,也有送法入企的意义,持此种观点的为大多数。然而,实践当中,一些正在进行改革试点的涉案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暂停了经营活动,办公场所灰尘遍地,有待重整旗鼓。有的涉案企业位于偏远山区,地处泊边深沟中,交通十分不便,第三方组织在经费尚无着落的情况下,如果仅靠组织成员自我贡献,自驾来往,显然不是维护工作的长久之计。企业合规中的各主体,更囿于政策文件中关于第三方组织与涉案企业之间廉洁自律规定,如果将交通差旅费用由企业承担,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尚经不住论证。
有鉴于此,我们根据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几方面观点,以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共鸣。
第一、宣布成立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的会议应在企业现场召开更妥。
第三方组织成员公示期满后,意味着可正式上岗。此时,如果没有检察机关送一程,引介到企业,宣布其成立程序、成员组成的合法性,恐怕直接去涉案企业还难以开展工作。所以,实践当中,我们通常建议检察机关主持召开一个**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成立的大会,直接在企业现场召开,悬挂会标,桌摆名签,设置会议议程,形成会议纪录完善法律程序。满满的仪式感。要让所有参与到此项工作的主体,不管是第三方组织成员,或是企业负责人,或是其他专业机构,要从一开始严肃认真得对待这项工作,也算是防止纸面合规、形式合规的一个具体方式吧。那么,第三方组织紧随其后,顺势而为,召开第一次赴企业现场的合规监督指导工作,则显得顺理成章,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反之,如果在检察机关办公场召开,则较难体现出上述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意义。
第二、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指导、监督、评估、考核活动的工作原则上应到企业现场进行。
企业合规是事关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治理性变革,我们很难想像,第三方组织对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了解,没有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对企业涉案行为的控制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没有对应分析过的监督评估活动如何能成为真正的监督评估。但前文所述的经费、经验、物理距离等工作难点,我们也不可以视而不见。我们认为,只要有条件第三方组织即应该赴企业现场工作,没有条件也应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保障。但整个考察期内需要去企业多少次?什么样的频率是科学的?少而精更好,还是次数越多越好,则是需要考究和论证的。尤其第三方组织拟订工作计划时应重点考虑。我们认为,按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中对于第三方组织职责的概括,大致可分为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四大职责,如果从事件发展的前后逻辑顺序看,也应先是指导工作、过程中监督、后期评估考核,意味着至少应是三次赴企业现场工作。我们经办过的几起企业合规工作,大致也是如此。但对于一些涉案行为系一果多因,合规整改业务单元具有多个关联项目的,实际整改过程则会稍显复杂,监督过程相应也会增加。那么,如遇此种情况,第三方组织则应考虑安排多次的现场监督。
第三、可以积极探索线上考察、监督,远程视频会议等多种模式。
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模式,是否次次需要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资料翻阅、随机抽查?依我们的理解,是未必的。在第三方组织运作的过程来看,合规整改初期,通常表现为企业拟订修改合规计划、拟订或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这些工作只要不涉秘、不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安全问题,完全可以电子文件往来,电邮、微信、飞信等工具完全可以满足。合规整改的中期,企业需要按新的合规制度要求进行业务运行,需要稳定的财务周期诞生资料、凭证等合规佐证文件。这个期间,第三方组织频繁的入驻企业现场必要性不强。完全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电话、微信等工具进行督导、督促。合规整改的后期,大量的资料备查,如仅靠现场的查阅,势必时间紧张,做不到仔细认真,完全可以快递、传送实现提前审查。可见,完整的合规监督评估过程,未必次次都需要现场工作,第三方组织和涉案企业完全可以开通交流热线,尤其后疫情时代,更应减少聚集,提倡网络办公。
第四、严守廉洁自律规定,但企业应为第三方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交通接泊等必要的办工便利。
我们认为中国的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企业合规监察制度,我们有着强烈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命题,保护产权,对民营企业严管厚爱的政策背景。第三方组织的运作某种意义上带有公法性质,当然不能领受涉案企业的报酬、费用补助、报销等财务往来,不能违背刑事企业合规制度的法治正当性。为完善和提高试点期间适用企业合规和第三方机制案件的办理效率,涉案企业为不享受财政补助和费用补贴的第三方组织成员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是完全正当合理的。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期间,为保障第三方组织工作的有效运行,涉案企业提供交通往来保障,甚至远途食宿安排的义务是可以被确定并得到政策执行机关认可的。但是,应严禁第三方组织成员以报销交通差旅费为名向涉案企业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
以上,是我们在办理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和思考,整理出来以供探讨交流,不妥之外,请批评指正。
对第三方组织工作活动是否必须在企业现场进行的分析思考
作者:任智健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前言 自今年四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下,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