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平台,认定劳动关系有多难?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 2018年1月1日,小美与灰太狼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对直播收益按7:3分成,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案例
2018年1月1日,小美与灰太狼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对直播收益按7:3分成,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小美“有权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利、义务;如果网络直播需要加班加点,小美应积极配合”。
小美在灰太狼公司担任主播岗位工作,使用灰太狼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进行网络直播,每天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如果直播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会被公司扣除部分报酬。灰太狼公司向小美发放报酬时多次备注为“工资”。
小美工作半年后离开公司,灰太狼公司以小美违约为由,将小美告上法庭,要求小美赔偿违约金、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灰太狼公司、小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美接受灰太狼公司的制度管理,在灰太狼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直播;小美直播活动系灰太狼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系灰太狼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另外,灰太狼公司亦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中包含了劳动关系要素。综上,确认灰太狼公司、小美之间系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应该先经过劳动仲裁,故裁定驳回灰太狼公司的起诉。
灰太狼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同》系经纪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内容,除了两个条文涉及到劳动关系,其余全部是关于经纪服务的内容。故双方是经纪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小美辩称
《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同》是灰太狼公司以经纪合同的名称,掩盖劳动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约定小美如何为灰太狼公司提供劳动,以及灰太狼公司如何管理小美,双方实质上是按劳动关系履行相应义务。经纪合同中条款完全是霸王条款,合同的双方完全不对等,小美方在合同中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小美在平台上赚得每一分钱,都要先进灰太狼公司,扣除成本和利润后,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小美,小美完全就是其公司名下赚钱的工具。故该合同的实质,就是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关系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订立《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同》的过程中,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表述包含“经纪”“委托”“服务”等多项要素,但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小美的报酬获取方式与一般劳动关系获取报酬方式不同,不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重审。
评析
上述案例中,灰太狼公司与小美之间的用工模式其实很像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因为双方订立的合同为经纪合同,法院没有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实背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需要考虑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
众所周知,互联网公司的业态特点,就是需要快速迭代和扩张,实现占领市场才能存活下去,因此需要高度的灵活性,而劳动关系强调的是稳定性。一旦强调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将会严重束缚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主播近百万人,如果都认定劳动关系,单就购买社保、最低工资支出、经济补偿等就会增加300亿以上的成本,还不算其他的劳动保护支出。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就目前的主流司法判例来看,极少有支持成立劳动关系的。
中国互联网经济之所以能异军突起,在世界范围内占有一席之地,重要的根源之一就是我们的司法环境允许互联网公司采取经纪、代理、中介等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能够让互联网企业轻装上阵、快速突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实不宜轻易认定主播和平台构成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主播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保护,相反,主播从业者应该清楚认识到这一行业特点,不能看到平台发放的报酬备注了“工资”二字便认为自己和平台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应该通过积极与平台磋商,在经纪合同中设置更多保护性条款,来实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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