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巍律师谈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

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称:因存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当选的”情形,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

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称:因存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当选的”情形,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
一、背景介绍
2014年,“中央巡视组”首次巡视辽宁以及辽宁随后发布的《巡视整改报告》中,指出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要求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14年10月,辽宁晒出巡视组整改报告中,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重点对在2013年1月省人代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中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自查”。
2016年2月,中央巡视组杀出“回马枪”,首次进行巡视“回头看”的四省之一就有辽宁。辽宁省委在巡视“回头看”整改报告中坦承,“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该份报告显示,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不仅涉及省委、省人大等部分高层领导,还牵涉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要害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辽宁省委在报告中称,要求省发改委、省法院和大连、鞍山、朝阳等市着力对拉票贿选等问题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回头看”巡视组进驻辽宁后,多名地市领导落马。对于辽宁系列贿选案,中央和辽宁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数月,该省有多名“中管干部”涉及其中。
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二、“贿选案”相关人员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涉案人员身份问题
首先,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有两个层面,第一,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指在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涉案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一方面涉及省委、省人大等部分高层领导,还蔓延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另一方面涉及因拉票贿选而致使当选无效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中,前者系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据现有信息表明,均系各企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如其任命系通过“政府任命或委派等国家程序”,应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
(二)涉及的具体罪名问题
1、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中,涉案45名候选人涉嫌以贿赂方式拉票赢得选举,其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正常秩序、并严重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行为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
2、本次贿选案中大量存在拉票贿选的行为,该行为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即涉嫌构成“行贿罪”。与此同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涉嫌构成“受贿罪”。
3、如在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即涉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如本案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拉票贿选案中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则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涉及的刑事司法程序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要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2016年8月29日,最高法、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确定了包括四个直辖市、沈阳、大连在内的18个城市,试点为期二年。
《试点方案》内容有三:
一是,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二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三是,在审判程序上,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须在判决宣告前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综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是对坦白从宽、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进行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
在当前国家刑事司法大环境下,辽宁人大代表贿选案的相关涉案人员,应当积极主动的抓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政策机会”,力争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