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截至2018年9月28日,互联网法院相继在中国杭州、北京和广州挂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平台建设、管辖范围和在线诉讼规则等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对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互联网法院的特色
(一) 管辖案件的互联网特色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类线上购物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如视频平台、阅读平台、约车平台、支付平台、理财平台等)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并日益繁荣。受到互联网快捷、便利、节约成本等优势的影响,个人消费和商事交易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消费者和商事主体越来越多地选择互联网作为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甚至很多创作者、艺术家和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发表作品、创作艺术(比如近些年借助网络媒介新兴的网络文学)。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网络购物和服务合同纠纷,而各类网络侵权案件(比如著作权侵权、互联网域名侵权等)近些年也层出不穷。
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类型案件,具有浓厚的“互联网”特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管辖案件类型,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等。另外,互联网法院也可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 诉讼程序的数字化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不同,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环节更多体现了数字化的特征,主要在线上进行。
- 在线身份认证
根据《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通过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认证方式包括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 - 电子送达
在送达方式上,电子送达是互联网法院基本送达方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条件、范围和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规则和告知规则。为了保证电子送达的方式得以顺利实施,《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在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情形下,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 在线举证
关于互联网法院的举证规则,根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在线庭审
庭审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的适用范围。如果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采取简化庭审程序的方式,比如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另外,为了保证在线庭审的顺利和有效进行,《规定》第十四条还对“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 、互联网法院的优势
(一) 节省诉讼成本
由于互联网法院在身份认证、举证、庭审等诉讼环节都采取线上方式,能够有效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时间成本、差旅费成本等。
(二) 减轻传统法院受案负担并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近些年来日益增多的网络合同纠纷和网络侵权案件显著增加了传统法院的受案量,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以减轻互联网案件给传统法院增加的负担。另外,互联网类型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互联网法院因其管辖案件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类型的案件,可以显著增强其审判人员在此类案件上的审判经验,保证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互联网法院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鉴于互联网法院的上述特色和优势,已经或正在对律师业务产生深刻影响。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该院于2018年9月9日正式挂牌,至2018年9月10日18时,平台总访问量达20.73万次,注册用户586人,接到网上立案申请207件[1]。足见互联网法院受到的热捧。
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先在平台上进行注册,成功后,再按照平台的提示上传立案材料。案件通过法院审核正式立案后,后续的送达、开庭等诉讼活动,均可以在线完成。真正足不出户,完成案件的审理,极大方便诉讼当事人。这一新的审判方式,也对律师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需要熟悉计算机操作、及时掌握线上通知,准时参加线上庭审,甚至还要挑选适合线上庭审的场所。未来,律师事务所为适应线上庭审设立专门的庭审室(一如今日各律师所设立体现各自文化的精致会议室),亦非常可能。
互联网法院诞生至今,时间虽然不长,但影响已经初现。本次《规定》的出台,将更促进互联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占据的地位,也必将对律师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注释
[1] 引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刊载的要闻动态,连接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cac/zw/15365824532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