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前有e租宝瞬间崩盘,后有金鹿财行、当天财富出现兑付危机,4月6日,一则中晋高官被边控、大型理财平台“中晋系”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被查封的新闻再次刷爆朋友圈。
财富管理和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是财富的保全、增值以及合理传承,投资方式和金融工具的合理设计和配置其实就是财富管理的本质,选择安全的投资工具,是避免重蹈覆辙的唯一方式。
而如何选择投资工具,最好的方式便是:擦亮眼睛,看看投资背后的投资标的是什么,今天,我们就从投资骗局开始,从投资标的看清保险背后的真谛,真正回答你为什么保险配置不该“唯收益论”。
一、兑付危机为何连环爆发?
中晋集团是一个拥有百亿投资管理规模的投资平台,长期冠名上海地方的一档高收视率综艺节目“相约星期六”,短短的几个月,曾经风光无限的“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理财平台接二连三倒塌。
从泛亚投资案发,到e租宝等P2P平台资金锻炼,到如今的快鹿集团,以及重磅的“中晋合伙人”梦碎,一夜之间,金融领域曾经风光无限的豪门纷纷出现兑付危机,从几十亿到几百亿,蒸发的这些投资款和投资项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兑付危机为何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为什么灾难总是一夜之间到来?之前没有任何征兆呢?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名为《上海公安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中晋系”相关联公司》的公告,公告称,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我们从中晋官网随便挑选一则 “募集”公告为例,通过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成为了“自担风险”的合伙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或股权,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
看上去高大上的私募结构,投资标的却往往含混不清,用大白话翻译一下就是,中晋的投资标的是“还未上市的公司债权或公司股权”,如果这个公司上了市,便可以通过退出的方式实现投资目的,当然如果上不了市或无法退出,这个投资风险就要投资人自行承担了。
兑付危机频发,用法商视角来深挖原因,无外乎是投资的方式和投资标的出现了问题。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根据《暂行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范围非常广,监管上并没有任何限制。既然投资标的风险很大,所以法律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要求更高。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针对于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而中晋的投资人中,很大一部分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而这一部分老年人,根本不符合合格投资人的认定,往往更无法接受投资风险的发生。
法商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是近年来最为火热的一种投资方式,PE的各种产品好像象征着高收益,但往往没有人想到背后的是极高的风险,包括:
1、私募基金的发行并不需要事先的监管许可,而仅需要进行备案;
2、合格投资人没有严格识别,由于私募基金对于投资人风险识别要求很高,而恰恰目前私募市场的乱象是,很大一部分的私募基金投资人根本不具备“合格投资人”的基本假设,更对于自己投资的标的和基金背后的运作和管理一无所知,所以,灾难好像一夜之间发生,其实,连环骗局早早就已埋下恶果;
2、很多的P2P产品更是将私募基金产品的权益进行拆分,以此让更多的不具备合格投资人的投资者陷入了“投资骗局”。
对于此,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已有所警醒,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私募基金募集的监管法规将进步一完善。
二、投资风险or非法集资,边界在哪?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便捷到底是哪里?投资人该如何分辨?是不是认定为投资出现了风险,就能认定为刑事犯罪呢?中晋系的骗局涉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那么到底投资和犯罪的边界在哪里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警方的公告,中晋系的骗局导致触犯刑法的主要行为模式是打着“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等虚假投资标的为幌子,而主要触犯“犯罪红线”的更为重要的是公开募集的宣传方式,披着“私募的外衣”,行者“诈骗的事实”,通过公开宣传、广告等方式吸引投资人,并且承诺高额回报等违法行为,更是无一例外的触犯了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行为”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件包括: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当然,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商解读:
投资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但如果投资行为最终成了犯罪行为,那么投资人的所有投入往往很难维权,很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具有如下共性的特点:
1、投资标的和投资方向含混不清或完全虚假;
2、通过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吸引投资,并且不做任何合格投资人的筛选和识别;
3、承诺本息回报、承诺不合理的高收益;
4、没有任何的合法许可或备案。
财富骗局往往通过高收益、高回报来吸引投资人,骗局外观虽然各不相同,但投资的风险往往是看不清选择的金融产品背后的投资标的和投资对象所导致维权无门。
三、看收益,更要看投资标的
投资并不是一件一定安全的事情,但财富管理并不等同于投资,标准普尔的家庭配置四大象限告诉我们:
保命的钱(保障)、花销的钱(消费)、生钱的钱(投资)、保本升值(传承)的钱,各种类型的钱,需要在财富管理过程中注重工具选择,而工具的选择,除了收益,必须考虑的投资标的是否安全。
投资的背后,实际上是投资标的选择。
投资标的明确的投资工具,如房地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这些投资工具背后的对象很清晰,就是房子和上市公司。
投资标的不明确的投资工具,如信托产品、债券产品、银行理财、私募基金、P2P或保单资产的背后,投资的标的就不这么清晰了。
我们需要擦亮双眼,看到这些金融资产背后的投资标的是什么,投资标的安全,投资工具的选择才会安全。
作为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保险资产的主要功能在于基本保障(保命的钱)、财富传承(保本升值的钱),所以保险资产的配置首先应当审视的是投资是否安全,《保险法》虽然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能随意破产,但往往保险产品的“低收益率”更是饱受投资人诟病的根本原因。
那么为什么保险产品不能作为高收益或不该做到高收益呢?理由是:保险资金背后的投资标的决定了保险产品必然应该首先回归保障,并进而实现安全增值,和私募投资基金不同,保险资金的投资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上述保险资金的管理原则非常明确,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安全,所以保险资金的投资标的选择也会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而这个原则更符合保险“保障、传承”的基本功能。
保险资金的投资有着严格的监管,而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选择也必须符合“偿付率保证”的基本假设。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保险公司进行最为安全的“存款”配置,对于银行的选择也“谨小慎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存款银行也要“挑挑拣拣”,保险资金的选择背后显示的即是保险投资的逻辑和最终目的,不是看收益,而是看保障,保险关注的不是激进的投资高回报,而是稳健的收益锁定。
法商解读: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人寿保险的优势是在于提供稳定及时的现金流、避免争议、定向传承,保险的价值观应当是“安全、稳健、保障”,而保险同样作为最为一种金融配置工具,逐步走向市场化的保险投资回报假设更是给保险工具带来了春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可以投资基金,可以投资房地产,投资标的选择已经非常多样,但多样性的背后,坚持的仍然是保险稳健的投资风格。
投资还是骗局——从投资标的看清保险真谛
作者:埃孚欧研究中心来源:FO埃孚欧视野

编者按 前有e租宝瞬间崩盘,后有金鹿财行、当天财富出现兑付危机,4月6日,一则中晋高官被边控、大型理财平台“中晋系”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被查封的新闻再次刷爆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