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如何确定?是职工的基本工资还是职工负伤前的平均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因为很多职工的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加班费用占其工资结构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停工留薪期的标准如何计算对此类职工的工伤福利待遇有很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的裁判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本文将根据裁判文书查询结果,就当前一些地区现有的裁判方式及标准予以展示: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包括加班费
1.乔克师与富泽新记生化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052号
法院观点:“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2.梅斌、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民再170号
法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2015年8月至10月,梅斌的工资表中加班费一栏为空白,对应的加班时长也为空白;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梅斌加班时长不等,并获得相应的加班费收入。可见,梅斌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待遇和加班费构成,加班费并非是梅斌工资的固定组成,而是根据梅斌是否加班、加班时长计算得出。梅斌在停工留薪期间未提供劳动,亦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博西华公司应视同梅斌提供正常劳动并向梅斌支付基本工资待遇,而无须支付加班费。《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加班加点工资。该条款从统计的角度,将加班费计入工资的范畴,但不能据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费。故梅斌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包含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包含加班费
1.东莞市常平金誉五金制品厂、李岳辉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4774号
法院观点: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报酬,故一审法院以6500元/月为基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2.名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与曹爱玲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规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上述规定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双方对支付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优先适用该约定,其次适用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规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上述规定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双方对支付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优先适用该约定,其次适用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本案中,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并没有约定,名硕公司在一、二审中亦未举证集体合同或者工资支付制度的相关内容,故其主张直接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数额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不能成立。
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计算基数中应否包含加班工资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立的目的系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亦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曹爱玲系因发生工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获得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曹爱玲受伤前12个月实际所得计算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亦无不当。
三、停工留薪期应包含加班费(加班费固定)
大连华美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青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辽02民终3801号
法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及被上诉人工伤前的工资支付情况,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应为5000元。虽劳动合同约定5000元月工资中含加班工资,但没有加班时长及加班费的具体约定,结合上诉人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被上诉人每月休息日加班常态化,能够认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知每月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而将月工资直接约定为5000元,上诉人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被上诉人如未受工伤将仍按此方式进行工作并获得每月5000元的工资待遇。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000元/月正确。
结 语
其实大多数的判例及地方的规定均认为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标准以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764号判决可知,陕西省法院也认可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标准为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笔者并未查询到陕西省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法官针对此问题进行说理。希望陕西省出台相关的政策,为实操明确方向。
附:上海市二中法院法官乔蓓华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法律法规如此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是劳动成果的受益者,对于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其在停工治疗期间不因工伤而导致收入水平降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做约定,但不排除有时约定与实际履行并不一致,或在实际履行中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形。
对“原工资待遇”的把握,在执法过程中,除了看合同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通常以劳动者正常出勤应获得的报酬、待遇为标准。有些当事人基本工资较低,加班工资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且加班是常态的,此时将加班工资剔除在其原工资待遇外明显不合理。对于加班是常态,而每月加班工资又有差异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发生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原工资待遇。

二中院 乔蓓华


[注]乔蓓华:"【乔法官说法】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确定",载微信公众号“乔法官说法”、“上海二中法院”,2017年9月25日。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