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本身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院认定单位合法解合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而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来看,劳动纪律实际上已经被纳入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中了,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单独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呢,其实不然,下面笔者通过案例阐述相关问题。
一、基本案情[(2021)鲁02民终2157号]
2020年5月20日冯某因工作原因被其他员工打骂,医生建议冯某休息三天,至2020年5月29日冯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20年6月1日某公司在公司内通过张贴公示《关于冯某与高某打架一事的处理通报》,通报载明:“5月25、26、27、28日至月底已无故旷工多日,按员工行为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其予以辞退。自本通报公示起,冯某至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某公司员工行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员工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辞退。”2020年6月9日冯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冯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项,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后冯某起诉到了法院。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冯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司解除与冯某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冯某2020年5月20日因工作原因被其他员工打骂,医生建议休息三天。但冯某在2020年5月25、26、27、28、29日未到公司上班。某公司依照员工行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冯某予以辞退,解除与冯某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冯某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冯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以支持。
后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某公司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某公司主张冯某在工作期间与同事打架造成恶劣影响,且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某公司依照其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冯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其在2020年5月25日至5月29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系某公司不让其上班,并非无故旷工,且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某公司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冯某在2020年5月25日至5月29日期间未到某公司上班,冯某主张系某公司不让其上班,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冯某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冯某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冯某无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5月25日至5月29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存在合理事由,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冯某在工作期间打架、无正当理由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且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某公司以冯某打架、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冯某关于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
三、律师分析
1、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关系
(1)内涵方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仅指的是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而劳动纪律与此不同,劳动纪律应当包含了劳动者应当普遍遵守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是劳动者作为一个普通人应知应晓的内容,劳动者均需要遵守劳动纪律;而规章制度则是用人单位结合了更多的用人单位自身及行业特点所制定的约束本单位内部劳动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适用方面,劳动纪律的内容可以存在于规章制度中,也可以不在规章制度中体现,而规章制度的内容则只能通过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无需考虑劳动纪律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告知员工,只需要审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并通知工会即可。而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则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是否通知工会等。
通过比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可以看出,二者还是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的。虽然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看,劳动纪律被纳入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中,但是笔者认为,二者实际上并非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单独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单独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对此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法定情形,而劳动纪律已经纳入到了规章制度的范畴,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详细罗列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情形的,如果劳动者的行为非单位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内容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单独以劳动纪律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纪律不等同于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是为大众所认同的,在劳动过程中所有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当企业规章制度之外的情形出现时,且该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共同行为规范或公序良俗时,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仍可单独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理论上在适用法律时《劳动合同法》优先于《劳动法》,但是《劳动法》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既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实践中仍然可以适用。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它为大众所认同并必须遵守。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本分,应形成一种人人遵守的公序。通过以上比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不同,个人认为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即便规章制度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用人单位实际上是以劳动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直接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的,二审法院直接认定了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进而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判定单位解除合法。二审法院主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方面对本案进行说理,认为“员工工作期间打架、无正当理由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并未对员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等进行认定。本案代表了法院的一种裁判观点,即单位可以直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前提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要看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事实,其二要看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劳动者的违纪事实严重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来惩戒的程度,法院才能认定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我国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情形,就地方性规定而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第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休病假期间未经其同意从事其他获利性工作为由认定劳动者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青岛地区只针对上述一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存在其他违纪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了。如同本案中劳动者旷工也是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还有很多,而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个案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劳和建议
现实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穷尽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所有行为,而且有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瑕疵,甚至有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所以实践中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合为很多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思路,比如员工存在迟到早退、旷工、打架斗殴、聚集闹事、等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在适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合时,建议单位千万要谨慎适用,要严格把握劳动者的违纪事实是否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行为性质、影响大小、公序良俗等多个角度进行认定,只有在各个角度都达到严重的标准,用人单位才可单独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因滥用该情形而给用人单位带来违法解合的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可能仅仅依据劳动纪律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约束,更多的还是需要通过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而且应当尽可能地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从而达到加强企业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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