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显名之路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隐名股东的隐名出资的权利归属及权利保护途径,笔者在本公众号曾有文章进行论述:不同的公司形态,隐名出资的股权归属及权利保护途径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权利及保护有物权法进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隐名股东的隐名出资的权利归属及权利保护途径,笔者在本公众号曾有文章进行论述:不同的公司形态,隐名出资的股权归属及权利保护途径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权利及保护有物权法进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的权利及保护由债法进行调整。本文将针对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及如何显名进行论述。
一、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
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也就是如何对隐名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可见,关于隐名股东身份的识别主要有两个特征,分别为出资及合意。如何理解出资及合意的法律内涵?下文将分别进行阐述。
1、如何理解出资?
(1)认缴制度之下的认缴出资是否为出资?
众所周知,公司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注册制)转变为认缴制。实缴制和认缴制主要区别就是注册资金需不需要经过验资这一步。实缴制要求股东必须按照规定实缴到位,认缴制在公司注册时无需出注册资金这部分资金,不需要垫资。也就是说在认缴制度下,在公司注册成立时,股东并未实际出资。那么在认缴制度下,隐名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能被认定为出资?笔者认为是能够被认定为出资的,因为公司资本制度的转变赋予了认缴制存在的法律依据,只要隐名股东没有违反关于认缴资本的相关约定,仍然可以认为在认缴制度下履行了出资义务。
(2)继受股权、获赠股权、继承股权能否成为隐名股东
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本身是可以继受、获赠和继承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那么在上述通过上述情形所获取的隐名股东身份,能否认定已经履行完出资的义务?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获取的隐名股东身份,在身份获取之前,原隐名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只要流转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继受、获赠、继承股权后当然履行了出资的义务。
所以,关于“出资”应当做扩大解释。不能狭义的将出资认定为本人实际缴纳资金。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得出现行法律对于出资亦做了扩大解释。
从逻辑上来讲,成为隐名股东首先就要获取股权,然后才能将该股权安排由显名股东代持。获取股权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前提和基础。获取股权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相关方的约定,其成为隐名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应当认为已经履行或取得了履行的资格(认缴制情形下)。
2、如何理解合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出资与合意是隐名股东身份识别的两个特征。出资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基本前提,合意使得能够最终成为隐名股东。前面我们对如何理解出资进行了阐述,那么怎样理解合意?
合意在法学领域意为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代入至本文,意思是双方就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就双方的代持股事实的意见一致。(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也有相关论述:“……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双方之间的合意,投资人支付对价的行为最好的结果也仅仅只能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资金供应的关系。……”;“缺乏代持股协议这一体现双方合意的证据,投资人投入到目标公司中的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也只能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二、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顾名思义,接下来我们要论述的是隐名股东显名化,即完成身份的转变,成为显名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隐名股东实现显名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是否过半很好判断,但是如何认定“同意”?
知道是否等于同意?关于这个问题,(2013)民提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有相关阐述:“泛华高速仅以其为所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和海发行明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认为其有权对相关股权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知道并不等于同意。
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同意”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同意”必须体现的是法人的整体意志,而非股东个人意志;2、关于“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示的,而非默示的;3、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包含同意显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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