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川中院简案团队在审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这是银川中院首次在二审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担保促成调解的案件。
2020年7月,A公司承建某单位工程项目后,与B公司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合同载明按照A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式,A公司收到某单位支付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同比例向B公司支付,若某单位付款不到位,不造成上诉人违约。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上述材料后,A公司数次发函催促某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未果。B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材料款,A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不应支付材料款。双方分歧较大,一审法院调解未果,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材料款200余万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未付款的原因系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二审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向A公司释明了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A公司同意付款,但表示因某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其短期内付款有难度,请求分期清偿。
庭审结束后,经承办法官背对背调解,双方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双方到庭签订调解协议时,B公司担心A公司履行能力有限,达成调解协议后仍不能按期履行,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反复沟通、磋商,A公司邀请了案外人C提供担保并参与调解,案外人C表示愿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承诺书。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及案外人C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B公司同意A公司分期支付,案外人C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此案件顺利办结。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导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提供担保,将极大地打消债权人的顾虑,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促进案件高效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制度保障。
银川中院首次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调解
作者:简案团队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银川中院简案团队在审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这是银川中院首次在二审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担保促成调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