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张某系甲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连续5年未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5年盈利。

【案例】
张某系甲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连续5年未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5年盈利。
2014年2月24日张某就公司利润分配等其他重大事项,函请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甲公司未召开股东会。甲公司未就张某提出的利润分配进行答复,也不同意收购张某股权。张某遂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系甲公司的股东,持股40%,具备股东资格。甲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不同意与原告协商利润分配和股权公司回购问题,使得股东会是否召开已无实际意义,故可以认为张某已经具备要求被告收购原告股权的条件。且甲公司连续5年盈利,又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甲公司应当收购张某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收购价格可以通过公司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确定。
另,律师提醒,在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提起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的股东应当是具备股东资格,且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股东在提起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之前,应当先与公司协商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协商不成后再提起诉讼。且尤其要注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即在决议作出之日起9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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