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在加大便利生活所需的同时,也滋生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资源,快速隐蔽作案,让人防不胜防的诈骗,经济受损失。
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一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木某虚构事实谎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其利用在微信群、朋友圈以代办贷款、信用卡和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苏某、图某、吐某、阿某等4名被害人4万余元。2022年8月4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和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2年9月6日被和田县公安局逮捕。2023年2月15日和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某涉嫌诈骗罪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1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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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4万余元,获刑!
作者:和田县人民法院来源:和田县人民法院

技术创新在加大便利生活所需的同时,也滋生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资源,快速隐蔽作案,让人防不胜防的诈骗,经济受损失。 近日,和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一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