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委托人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人承租该公司一门面房,租期3年,进行化妆品经营,但2020年全国上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大量商户无法正常营业,本案委托人也不例外,因无法经营收入无望又与承租人协商降租未果的情况下,单方搬离承租房屋并交还出租人,但最终被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委托人需支付该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将近三万元。

2021年4月20日,委托人找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付涛、成倩(实习)律师后,面对上诉期即将过去,两位律师仔细了解案情后,立即出具了案件办理方案,对委托人进行风险告知后办理了委托手续,当天起草上诉状并递交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走访涉案房屋了解情况,最终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委托人仅需支付该公司三千多元。

相关法规: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6条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二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11. 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
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2017年委托人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人承租该公司一门面房,租期3年,进行化妆品经营,但2020年全国上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大量商户无法正常营业,本案委托人也不例外,因无法经营收入无望又与承租人协商降租未果的情况下,单方搬离承租房屋并交还出租人,但最终被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委托人需支付该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将近三万元。

2021年4月20日,委托人找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付涛、成倩(实习)律师后,面对上诉期即将过去,两位律师仔细了解案情后,立即出具了案件办理方案,对委托人进行风险告知后办理了委托手续,当天起草上诉状并递交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走访涉案房屋了解情况,最终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委托人仅需支付该公司三千多元。

相关法规: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6条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二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11. 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
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