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上一则题为“成都两位副区长不雅聊天事件”报道引起全网热议,涉事的男女副区长也许从未想过自己会以这样一种方式走红网络。虽然,成都市纪委监委及时作出了回应称“已关注到网络传播的关联成华区有关干部的信息,目前正在核查了解中。”但,依然无法阻挡这场在舆论界、政界已经掀起的轩然大波。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涉事男女主姓名、年龄、照片、工作单位、以及成长经历等信息相继被扒出。“荡妇”、“当代潘金莲”、“欲望太炽、欲壑难填”“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满嘴的仁义道德、满腹的男盗女娼”等负面评价词语也随之铺天盖地而来,重重地砸在涉事男女主的头上。
至今我们都没有看到涉事男、女主的回应或辟谣。如果此事经过成都市纪委监委核实属实,不论他们的感情是如何的真挚、热烈,无疑都已经严重损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和合理期待。但,对他们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不应再大肆传播。
在这起事件中,大多数人都为其聊天内容尺度之大、用词之露骨而惊讶,为其二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嗤之以鼻,甚至将他们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真可谓亲者痛而仇者快。但同时不得不发人深省的是:1、是谁将涉及他人私密隐私的事情公之于众?2、是否能够因为涉事主体的特殊身份,就可以被肆无忌惮的传播,公开凌辱直至社死?
第一,是谁将涉及他人私密隐私的聊天记录公之于众?公布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于是谁将聊天记录截屏并公之于众的主体,网络中也有各种各样的猜测,不论是女主的前夫还是现任男友,哪怕就是女主本人,也应当意识到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情色内容属于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同意擅自披露当事人个人隐私,会使得当事人难堪,损害其社会形象,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二,是否能够因为涉世主体的特殊身份,就可以被肆无忌惮的传播,公开凌辱直至社死?
每当出现具有特殊身份的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或发生符合人们对于某种职业或人物形象的揣测预期时。互联网上会迅速引发公众热议,也让大量自媒体、新闻编辑抓住了流量密码,试图捷足先登揭露主角不为人知的隐秘角落或暴露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以达到博取关注的目的。于是辛辣点评出现了、“知情人士”纷纷投稿透露了,“扒皮”文章转发上千了,原本双方当事人参与的事件之中挤满了躲在屏幕后窥探他人隐私达到自我高潮的狂欢人群。
无疑,民众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其工作和有违道德及党纪政纪的个人生活进行监督。但,此处监督的方式必然是合理范围内的、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单纯要检举他们二人生活作风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单独向纪委监委进行举报。不能因为举报内容具有真实性,就可以阻却发布者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违法性或犯罪性。
不能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具有特殊身份,就忽视了他们也是普通公
民;就可以漠视宪法赋予他们的隐私权和平等受保护的权力;就可以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肆意地对他们使用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进行凌辱;就可以被当做津津乐道的谈资笑料肆意传播。因为如果漠视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就等于漠视对我们每个人权利的保护,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终将面临与他们同样的境地,直至社死。
在这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接受着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在不经意间成为他人隐私的窥探者。人们对于公共秩序的稳定和谐有着天然的追求与盼望,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面对肆意侵犯他人信息、践踏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时需要持批判的态度审慎对待,如果试图借助网络的虚拟外衣从无言的窥探者转变为匿名的施暴者,对他人隐私肆意编排杜撰,只会使我们与追求的公平、正义渐行渐远,使得网络秩序向混乱、无序、低俗的方向发展。
律师提醒
1、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是聊天内容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面对他人网曝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能明确侵权人,可以向互联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上述做法仍未能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当网络侵权的漠视者和旁观者,勇于对网络侵权说不!
作者:薛波 袁媛 张玥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日前,网络上一则题为“成都两位副区长不雅聊天事件”报道引起全网热议,涉事的男女副区长也许从未想过自己会以这样一种方式走红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