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判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一、召开股东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增资决议;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对公司增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若公司的增资程序违法,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认定为无效。
研判案例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3004号
案情简介
(1)2009年7月,河南中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睿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名义,通过河南中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睿商丘公司)吸收资金入股。
(2)刘涛、马飞为中睿商丘公司的员工,共计出资11万元,交付给了中睿商丘公司,中睿商丘公司将出资款如数转交给了中睿公司。
(3)中睿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10年11月5日给刘涛、马飞分别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中睿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成立以来工商登记档案中未见有关增资扩股的有关材料。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宏冠公司系被上诉人黄伟忠与一审被告陈强庆、陈琳、张洋、顾惠平、王秀英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原告依法持有宏冠公司20%股权。在黄伟忠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宏冠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现经过笔迹鉴定,宏冠公司和新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均非黄伟忠本人签名,不能依据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来认定黄伟忠知道增资的情况。出资买地与公司增资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且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黄伟忠自设立后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并无不当。”
法律适用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京师公司诉讼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关于研判案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选择了要求中睿公司退回出资款的诉求,在实践中,有些出资人会根据情况而选择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非退回出资款项。那么,在此类诉讼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公司未经过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而增资扩股吸收股东,那么,出资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的问题。
(1)如果出资人仅仅与公司既有股东或者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但该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未确定投资数额及股权比例,且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出资人亦未行使过股东权利、股东经营管理公司的情况,则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很难得到认定。为了有效投资,建议出资人(投资人)在实际出资的同时,及时要求公司或者既有股东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已取得有效的股东资格。
(2)出资人以公司未履行增资程序,主张公司退还出资款,实质上是请求增资协议无效、解除增资协议以及返还增资款的纠纷。此类纠纷与传统商事案件中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合同后返还投资款的纠纷无所区别。在上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中,实质上是在公司在增资中,侵犯了其它股东的权益,股东股份无故被“稀释”,但归根结底,在审查时,实际上是一个特殊的股东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纠纷,股东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公司增资程序不当,股东股权自然回归如初。因此,即使通过了工商行政机关登机备案,也不被法律承认,将被认定无效。
(3)公司高度自治,但要遵守规则。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尽可以充分发挥公司的自治性来提高公司决策的自由、效率,但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既定的程序,否则,一些重大决定则因违反程序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事与愿违,增加成本。
投资需谨慎!手持出资证明书,不一定就当然成为股东
作者:鲁小省 张璐来源:京师豫见

实务研判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一、召开股东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增资决议;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