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危言耸听!小股东真有倾家荡产式风险:为大股东兜底承担连带巨额出资案例来了

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不是危言耸听!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金讼圈】的《不是危言耸听!小股东真有倾家荡产式风险:为大股东兜底承担连带巨额出资案例来了》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金讼圈导读
一、小股东有倾家荡产风险绝不是危言耸听!本案就是一起追缴股东未缴出资纠纷,最大亮点:10%的小股东需要为80%的大股东兜底承担连带近千万的巨额出资责任。
二、作为本案的发起人小股东真是欲哭无泪。小股东如何避免对大股东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预防和规避此类倾家荡产式的法律风险?欢迎查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浙0102民初10820号
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7日
裁判逻辑链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因虽然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履行过任何出资义务,故公司主张上述股东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及案由
原告:A公司,诉讼代表人:A公司管理人。
被告:B公司。
被告:C某。
被告:D某。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某、D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正式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案情经过
A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由被告B公司、C某、D某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B公司持有80%股权,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800万元,被告C某持有10%股权,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被告D某持有10%股权,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0年12月31日。
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浙01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邱某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浙0102破11号决定书,指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管理人。
B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A公司转账200000元,于2021年3月12日向A公司转账5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向A公司转账15000元,于2021年3月18日向A公司转账160000元,于2021年4月16日向A公司转账15000元,并均备注为“注资”。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560元。
诉讼请求
一判令B公司向A公司缴纳出资款800万元及利息(以所欠出资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C某向A公司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所欠出资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依法判令D某向A公司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所欠出资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判令各被告在其他被告出资本金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缴纳出资款本金756万元。被告C某、D某对B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C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缴纳出资款本金100万元。被告B公司、D某对C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D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缴纳出资款本金100万元。被告B公司、C某对D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未付出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C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上述第二项中确定的未付出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六、被告D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以上述第三项中确定的未付出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七、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虽然三被告缴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法院已裁定受理关于原告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A公司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股东对未缴出资的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因无证据证明被告C某、D某履行过任何出资义务,故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各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B公司,经查明其已向A公司出资共计44万元,尚欠缴出资款金额为756万元,本院仅对该部分未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各被告对其他被告出资本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B公司、C某、D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金讼圈提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出台, 2014年2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最新修订的《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发布)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可见,无论是以前的《公司法解释三》还是新修订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发起人股东之间相互连带承担出资责任。这意味着,发起人股东之间的连坐,亦意味着发起人小股东的风险无形中被无限放大了!理论上,占公司0.0001%(甚至更低)股权的发起人小股东,需要对公司100%的股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假如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金额上亿,甚至几十亿的话,出现本案类似情况的话,发起人大股东又无力清偿的话,显然发起人小股东只能破产。所以说,发起人小股东有倾家荡产风险绝不是危言耸听!
四、金讼圈建议:1.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尤其要谨慎选择大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有限公司;2.谨慎注册大额注册资本金公司;3.合理控制公司债务规模,控制财务杠杆;4.如果要与他人合作设立公司做小股东,尽可能不要做发起人股东,可以让大股东先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后再通过增资的形式进入公司,成为非发起人股东。5.另外,要谨慎为他人股权代持,因为一旦为他人股权代持,仍然对外需要承担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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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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