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许多企业都开启了“在家办公”的模式。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不止是对“在家办公”之工作成果的考核困难,同时带来的还有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认定的标准仿佛在此时都有所失灵,尤其在工作场所与家庭场所混同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认定就变得极为重要。
同样,这个问题也并非是因为此次疫情才引发出来的,依托互联网而发展形成的新兴行业,以及因社会压力出现的“副业”浪潮,这些都为当下工伤认定提出不小挑战。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裁判实践及法律解释寻找一些规则呢?
01 规则一:工作时间的本质应当体现
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
管理与被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这也区别着劳动关系与其他包括劳务关系在内的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企业因加急或临时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对工作时间有明确的限制及要求,那么员工在完成前述工作的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例如,因为甲方爸爸的要求,企业要求员工在当日的23点前必须完成方案,那么员工完成此工作的时间应当视为工作时间。
02 规则二:工作时间亦应当考虑工作利益的获得者
在企业并无上述明确的时间指令和要求下,员工自行安排进行工作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呢?这时候需要进行以下因素的考量:
1.员工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其实对了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员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自行占用个人时间从事本职工作,保护其权利是完全符合立法目的及精神的。
2.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员工的岗位职责?
特别是在某些视同工伤的情况下,“工作岗位”替代“工作场所”的结果已经体现对工作所处地点和位置的弱化,应当将履行工作职责作为认定考量的主要因素。
03 规则三:因果关系难以界定时,应当从利于劳动者角度出发
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冯芳弟工亡案”中:根据琼山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时间“不详”,海口市人社局认为不属于“视为工伤”的情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04 规则四:违反规章制度不影响工伤认定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已经对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限定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中,因此员工发生工伤时是否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并不应当属于工伤认定排除的因素。在“冯芳弟案”中,对于海口市人社局强调的“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亦回应,此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看起来简简单单几十字,但是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现实时,还是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规则。
在家办公员工的工伤如何认定?四条规则给你答案!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疫情当下,许多企业都开启了“在家办公”的模式。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不止是对“在家办公”之工作成果的考核困难,同时带来的还有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