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合规管理体系(四):操作篇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这也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的合规管理问题,关键在于遵守并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这也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的合规管理问题,关键在于遵守并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文拟从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两方面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在关联交易方面合规管理进行介绍。
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合规管理概念下的关联方范围
关联方,即指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基于此,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重要关联方之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其有关联关系且定义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其他主体,主要包括:



  1. 国有控股股东的母公司;

  2. 国有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 国有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 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合规管理概念下的关联交易范围
    关联交易即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列举: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三、国有控股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原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且形式多样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实践中多存在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调节、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虚假交易、隐瞒关联关系等现象。[1]因此,国有控股股东对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思路,目标不是为了消除或避免关联交易,而是为了关联交易规范地存在,并逐步降低。因此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关联交易的合规思路并不是为了消除关联交易。但是,不能据此认为上市公司可以任意开展关联交易。首先,基于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如果关联交易占比高,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有较多依赖,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其次,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租赁大量资产,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再次,关联交易本身虽是中性的,但非必要的关联交易,更加容易成为滋生关联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土壤。
    因此,关联交易作为有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或利益不当转移的行为,其必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定价公允是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质公正的重要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如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则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包括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的国有控股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四)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因此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依照相应的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四、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关键
    (一)关联方的登记
    为了加强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管理,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建立关联方的登记管理制度,尤其对于关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的跟踪需要建立详细档案,对于该些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需要记录在案,并对该些企业与上市公司建立的关联交易必要性、公允性进行评估,对交易的类型、金额、比例进行统计,关注相关变化。建立关联方的登记制度,可以有效梳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避免因遗漏导致的管理漏洞和风险,进而导致上市公司相应风险。
    (二)关联交易的流程管理
    配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内部应建立与上市公司交易的内部管理流程,从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两个方面先期确定是否进行交易,从交易流程上,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通过交易流程合法合规化,确保与上市公司交易符合四项原则。
    (三)关联交易比例控制
    尽管在国有控股股东层面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上述四项合规管理原则,但是由于高比例的关联交易给市场释放的信号是上市公司存在对国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被质疑的风险,因此一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都会有意控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以确保上市公司业务存在自我发展的潜力和动力,上市公司资产独立运营,不受到控股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因此在国有控股股东规范内部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程序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关联交易比例。
    注 释:
    [1] 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等著:《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管理手册》(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9年5月。
    [2] 刘燕:《守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大门:以案说法,谈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合规思路》,载:
    https://mp.weixin.qq.com/s/yZPK6NZVuDjkB-x69_WX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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