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银行、保险业遭严查,银保监会最近很忙!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暴露的市场乱象存量问题持续减少,增量问题同样也得到有效遏制。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暴露的市场乱象存量问题持续减少,增量问题同样也得到有效遏制。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全系统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849家次,处罚责任人员3496人次,罚没合计14.49亿元。
最近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中行原油宝、以及中信银行流水等事件,让银保监会的工作又忙碌起来。

(银保监会6张罚单)
9张罚单,六大行1970万元
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一次性挂出9张罚单,涉及包括国有六大行在内的8家银行,处罚金额达到1970万元。
据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分别被罚款270万元、270万元、260万元、230万元、230万元、190万元、160万元和160万元。国有六大行总共被罚1450万。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资金交易信息漏报严重、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两会一层”境外机构管理履职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作保证金等原因分别收到两张罚单,合计430万元。

(中国银行罚单)
中国银行则是存在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在内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理财产品数量漏报、资金交易信息漏报严重、贸易融资业务漏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内控管理、审慎经营规定,银保监会对其处以罚款合计160万元。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他四家国有大行亦因不同原因被罚。同时收到罚单的银行还有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两家股份制银行。上述罚单金额都达到百万元级别。
源头防范 险企股东股权重点关注
最近,有记者获悉业内独家消息,银保监会已针对保险机构进行股东股权管理情况调研。
目前从调研的内容来看,此次的摸底包括监管部门推进保险机构落实股东股权管理监管要求遇到的新困难以及新形势下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存在的新风险、新问题。
保险企业的股东股权问题有何新风险?
如保险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是否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过高、股权关系不清晰、股东类型单一、小股东缺位,未形成有效利益制衡等问题;
在股权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股东资质审查不到位,未及时掌握股东及其关联方变动情况、实际控制人穿透有难度等。“与此同时,在股东持股行为方面,保险公司股东是否委托他人持股、阻碍机构合理的资本补充计划、以非自有资金入股等;
在关联交易方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不当、大股东越权干预经营,向自身输送利益,通过违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等。
如何权衡严格执法与维护公司经营稳定、保护其他股东及消费者权益是当前银保监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重点关注股东股权质押
事实上,在疫情影响叠加经济下行压力之下,部分保险公司股东资金链紧张态势也愈加凸显。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10余家保险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有甚者质押冻结股权比例已过半。
“股东方在现金流短缺、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可以将其持有的保险股权质押给第三方机构,帮助其实现融资,获取流动性,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部分股东通过长期质押、滚动质押获得资金再入股险企,以扩大其控制权;个别股东签订有附加表决权的质押合同,将险企控制权变相转移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等风险。”
而对于股权质押产生的风险隐患,监管部门早就启动摸底排查。去年7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便显示,“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是重点排查对象之一。
王向楠表示,公司治理是公司运行的底层驱动力,而股权又是公司治理的基础。监管部门希望提升公司遵守各项制度的积极主动性,提升对保险业的引导力,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严重的股权违规会让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制度形同虚设,助长不良的经营导向,并造成各类规避监管行为的发生。
而银保监会此次调研也要求,针对监管部门推进股东股权管理监管要求遇到的困难、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存在问题等两方面,各机构提出日常监管建议,同时参考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具体可行、能直接作为政策储备的政策建议。

坚决遏制网贷买房炒股!
5月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同时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风险隐患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银行应向借款人披露合作机构信息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要求银行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
据介绍,《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
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
《办法》规定,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办法》设置2年过渡期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