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并购实务中,债转股这一概念并不陌生,债转股最初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近年来,也被作为企业增资并购的一种路径选择。从公司并购的角度而言,债转股实质上就是以债权这种非货币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增资。那么,什么类型的债权适合进行债转股?债转股如何进行操作?债转股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风险对冲机制如何确定?本文将围绕债转股的增资并购方式及所涉法律风险进行初步分析。
一、债转股并购后的债权状态
债转股后,债权人身份转变为债务人的股东之一,丧失债权的合法请求权,转而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对原债权而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消灭:债转股程序一旦完成,原债权即宣告灭失,视为债务人已偿还债权。
2.原债权担保灭失:债转股程序完成后,担保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债权一同消灭;当然,对于未进行转股的债权及利息,原担保措施应继续有效。
3.债权利息停止计算:债转股程序完成后,债权的固定计息收益属性随之消弭,转而成为股东分红权,因此,原则上,被转为股权的债权部分应停止计息。
4.不履约责任不再持续:对债转股之前发生的罚息、违约金等,系因合法债权产生,该部分权利应在转股时予以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对于确系因主债权产生,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原则上可作为转股对价,并停止继续计算违约责任;当然未进行转股部分债权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债转股并购中债权类型选择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可进行债转股并购的未决债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法债权;2.债务人为境内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3.双方债权形成原因为合同之债,且债权人已履行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但在实务中,并购方在进行债转股并购中,需对被并购公司进行经济效益的估算及法律风险的排查,具体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债转股所涉债权偿还受阻:债转股最初是作为不良资产盘活的一种路径出现,因此,除并购方系基于商业发展考量外,通常情况下,可被偿还或有充足担保的债权不被作为债转股对象。
2.被并购公司符合被并购要求:该要求也是并购中对被并购公司的基本要求,即在经尽职调查后,被并购公司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对外负债等。
3.被并购公司应具有一定市场经营前景:即通过转股方式能够助力被并购公司再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实现债权的实现,而非短期缓解被并购公司的资金压力。
三、债转股并购的实施程序
1.基准日前的或有负债及经营风险:为避免被并购公司或有负债损害并购方权益,应要求被并购公司及原股东完整披露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并由并购方予以独立核查,同时可要求原股东承诺披露完整真实,并承担被并购公司因或有债务、涉诉、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以便并购方可通过向原股东追索、核减股权等方式追究赔偿责任。
2.被并购公司管理失控的风险:并购完成后,并购方易忽视对被并购方的日常监管,导致股东权利行使不畅,最终损害股东利益;为此并购方可向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进行财务监管,同时约定公司的工商证照及印鉴共管,保障在经营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避免被并购公司股东恶意侵害并购方利益。
3.签署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协议应由债权人(并购方)、债务人(被并购方)、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协议中应锁定拟转股债权金额、转股价格、持股比例、未转股债权计息办法及偿还期限、股东权利、股权退出路径及相应违约责任等。
4.修改公司章程:基于被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需对被并购公司的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等进行相应变更。
5.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基于公示公信的效力性,通常待工商变登记完成才视为转股事项的完成,因此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也常作为债转股并购的基准日。
引申论点 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价值是否需要评估?
此前于2012年颁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债转股应当进行债权评估,但该办法随着2014年颁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而废止,后者并未强制要求拟转股债权需要进行评估,实践中拟转股债权通常遵从双方“自评自认”的原则。此外,尽管债权是非货币性资产,但其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有本质不同,大部分债权本质上都体现的是一种资金的支付义务,金额多已明确锁定(如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等),价值评估的必要性较低。因此,债转股过程中并不强制对拟转股债权进行评估。
四、债转股并购中债权类型选择
1.基准日前的或有负债及经营风险:为避免被并购公司或有负债损害转股股东权益,应要求被并购公司及原股东完整披露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并予以独立核查公司,同时可要求原股东承诺披露完整真实,并承担被并购公司因或有债务、涉诉、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以便并购方可通过向原股东追索、核减股权等方式追究赔偿责任。
2.被并购公司管理失控的风险:并购方进入公司后易忽视对被并购公司的日常监管,导致股东权利行使不畅,最终损害股东利益;为此并购方可向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进行公司财务监管,同时约定公司的工商证照及印鉴共管,保障在经营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避免被并购公司股东恶意侵害股东利益。
3.被并购公司持续经营不善:实践中不乏有被并购方持续经营不善情形,导致并购方债权无法实现;基于此,可由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原股东约定业绩对赌条款,在经营业绩下滑至一定指标时,由并购方无偿或低价取得原股东相应比例的股权。
4.并购方退出路径受阻:并购方债转股并购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原债权,因此并购方股权退出路径的约定至关重要;并购方可与被并购方及原股东明确约定,在一定时点下,由被并购方原股东强制回购并购方股权,或由并购方启动公司减资程序,实现股权的退出,债权的实现。
律师有话说
自201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为了最大限度的盘活债务人资产,保证合法债权得以偿还,实践中债转股模式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其模式构建及风险对冲也越来越多样化、立体化,这必将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专业人士提供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债转股增资并购模式初探
作者:杜娟 严乐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并购实务中,债转股这一概念并不陌生,债转股最初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但近年来,也被作为企业增资并购的一种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