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霸王条款”行使单方解除权,守约方如何合法合理主张预期利益的实务研析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基本案情 2021年初,A国有控股公司与B公司签订《**业务一体化合作协议》及《合作细则》:协议约定A国有控股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了长达五年的唯一授权**业务合作关系,由A公司提供产品,B公司投资

1、基本案情
2021年初,A国有控股公司与B公司签订《业务一体化合作协议》及《合作细则》:协议约定A国有控股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了长达五年的唯一授权业务合作关系,由A公司提供产品,B公司投资站点建设、客户及业务发展,A公司根据B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考核,达到考核条件的,支付相应费用。该合作协议同时约定了B公司的退出模式“主动退出(自身原因)、考核退出(未达到考核要求)、强制退出(发生重大违规事件)”以及根据不同退出模式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对B公司进行相应补偿。同时,由于A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在《合作细则》中约定了对本次合作享有以正式函件通知下无过错原则的合同单方解除权。
合作关系建立后,B公司按约定高速发展相应业务,A公司前期也按约定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在合作有效期内,A公司因自身项目发展成本不断增加及急于收回市场经营权,以一纸“红头文件”强势恶意解除与B公司的合作关系。合同被单方强制解除后,B公司遂委托本律师团队寻求法律救济。
2、案件焦点及法律分析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享有无条件、无过错的单方解除权是否合法有效?
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并不完全“平等”的地位,合同中往往会存在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本案中,A公司为一家国资背景的省级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预设了大量对其有利的格式条款,且并未就前述条款向B公司进行释明。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的规定,A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B公司在完全不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关系。B公司在被通知单方解除合作前,并没有理解到A公司设定的是其有权无条件、无过错且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强势条款,该条款显然有失公平,B公司有权对该条款提出异议,A公司无权以该条款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合作协议整体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各方应恪守履行。但案涉合同为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或者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有失公平,A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主张合同预期利益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该损失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量化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A公司已被明确认定为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包括合同预期利益损失。
但由于预期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法院在审查时往往要求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还应根据合同性质、违约方的违约程度及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除却市场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的亏损等综合认定。本案中,作为守约一方的B公司,对于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仍然异常艰巨,若一味按照A公司在合同中预设的补偿方式,将无法弥补B公司在合作初期的高额投入,本案的起诉也将失去意义。
故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及分析案件案情,进行全面的证据及数据收集,并同时将现有证据固化,制定诉讼策略。一方面,为B公司起草正式函件回复A公司,先明确B公司的直接损失数据,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对A公司进行背景调查及涉诉案件分析,为B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主张提供数据支持。
代理律师通过了解业务的流程、提取平台数据、实地走访查看设备使用频率、分析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等,为B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得出合理的计算方法,并最终选择“纵向类比法”在符合公平原则、合理预见规则的基础上将预期利益损失数据量化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在组织多次开庭审理,及庭审后与代理律师进行多次案件探讨、法律分析后,除了判决支持B公司主张的合同直接损失以外,以A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而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不到合同期限的六分之一,B公司为履行整体合同付出了成本,A公司虽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未提出具体方案,也未实际赔偿B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根据B公司主张该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具有合理性,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考虑多方因素,结合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酌情支持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
万元。
3、实务评析
1、合同签订之后,一方当事人想要单方解除合同,应当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条件,若两者均不符合,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致使合同守约方丧失确定性的预期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10条,按照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差额法、约定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等等。
代理律师在承办本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通过了解案涉业务的流程、提取平台数据、实地走访查看设备使用频率、分析佣金的计算公式等,提供了预期利益损失计算的合理方法予法院,法院最终参考了代理律师提供的数据以及计算方法,支持我方部分的预期利益损失诉求。
4、办案小贴士
在办理证据、资料较多的案件时,建议采取可视化诉讼的模式进行,目的在于以一种非常简单、直接的方式让诉讼当事人及法官能迅速理解想表达的信息,并且足够清晰、准确,使得法官在庞杂的案件材料中,抓住重点和放大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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