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解释》解读与思考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诉讼时效解释》主要解决《民法总则》颁布后,新旧诉讼时效制度如何适用的问题。

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诉讼时效解释》主要解决《民法总则》颁布后,新旧诉讼时效制度如何适用的问题。解决的核心争议主要有两点,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还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溯及力。下面笔者对解释条文进行一下简要的解读,并兼谈一些笔者自己理解的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思考方法。
一、一年短期诉讼时效不再适用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句明确排除了一年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一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说这一规定,即符合法理,也符合大多数人预期。
《诉讼时效解释》颁布前,对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还适用,确实争议比较大。许多人认为三年时效与两年时效,构成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三年时效仅仅取代了两年时效,但由于《民法通则》并未废止,因此一年时效并未废止。
上述思考方法,存在误区。首先,没有动态的看问题,因为《民法通则》虽然目前并未废止,但是未来民法典整个颁布后,它是必然会被废止的。因此《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一章,从功能上应该是完全取代《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章节的。如果《民法通则》中的一年时效需要保留,立法者必然会将其移植到新法中。难道要等《民法通则》废止后,再行修改《民法总则》,将一年时效移入吗?因此,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讲,就能判断一年时效已经被新法废止。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一年时效到底是不是好制度。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大约有如下四点:1、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债务人能用于抗辩债权人对其主张的证据可能会灭失,债务人应当获得针对这类诉讼的保护。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应延迟行使自己的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不应被鼓励。3、从法院的角度讲,法院希望在还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证据时,就将纠纷处理完毕。4、对第三人来讲,也需要尽快实现法律状态的确定性。
考察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所适用的请求权,均属于证据不易保存的类型,时间一长,案件事实容易查不清。因此,校之上面的四点理由,第三点理由起了主导作用,这样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上面四个理由,第一和第二是主要的,第三和第四是次要的。若不存在前两个考虑,径以第三点理由作为制度的支撑,是不充分的。一年之内,债务人如何就会丧失抗辩的证据,债权人如何就是“躺在权利上睡觉”?诉讼时效期间,世界各国规定的都比较长,三年五年,十年八年,我们规定一年实在是说不过去。
二、三年诉讼时效没有溯及力
《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明确排除了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本条规定坚持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否定了新规定具有溯及力,非常正确。
《诉讼时效解释》颁布之前,许多人认为,新法的颁布,会使已经超过两年或一年诉讼时效,但未超过三年时效的请求权,“死而复生”。这种想法也是存在误区的。
首先,就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上面说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会获得时效抗辩权,这也是一个实体性权利。新法的颁布,如何能够剥夺债务人已经依据旧法取得的实体性权利呢?
其次,思维误区可能来源于中国的社会环境,以及对诉讼时效制度精神理解的偏差。
中国目前的环境,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大家对债权人有天然的同情,对债务人有天然的仇恨,当一个新的制度对债权人更有利时,大家都想着尽量扩大其适用范围。此时就会不自觉的忽略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此种被社会环境所左右的价值判断,与刑法上的有罪推定思维是一脉相承的,总觉得债务人是坏的。
其实,读者可以再仔细阅读一下上文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理由(取自英国合同法名著《chittyoncontract》)。对债务人利益的关注,和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是并重的。甚至在排列上,关注债务人的抗辩利益,要超过关注债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我国的法律人,讨论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神,直接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个法谚代替,是有失片面的。对债务人的保护,体现的是温情脉脉的衡平思想,在什么社会环境下也不应当忽略。
当然,具体到我国法律的规定,两年时效或三年时效,都不算长。把超过两年时效的请求权,用三年时效复活,就事论事,从实际效果上可能不会非常严重的伤害债务人。但是,笔者最终要强调的是,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为代表的法律适用方法是很重要的,不能凭个人的价值判断或社会风气任意偏废;做价值判断时,各方面利益都要给予考量的衡平思想是很重要的,亦不能因为社会风气而偏废。
潦草数笔,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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