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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根据行业习惯可以预见合同因项目停工无法继续履行,而未采取解除合同等适当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是否应当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出租方对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30%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四川某建筑公司因承建的桥梁工程施工需要,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规格、数量、费用,包干使用3个月及超期租金计算,合同解除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此外,双方口头约定,若拆除租赁物,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应提供拆除方案和技术支持。
之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租赁设备,四川某建筑公司从2021年6月9日开始正常使用。
2021年8月31日,因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该项目暂停施工。2022年1月25日,四川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支付十万元费用。2022年6月22日,双方经协商,将暂未使用的部分租赁物挂篮返还,并不收取租赁费。双方曾对返还全部租赁设备进行磋商,但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含糊拖延,且未提供设备拆除方案和技术支持。
2023年8月18日,该项目工程终止。后,四川某建筑公司拆除租赁设备返还给重庆某钢结构公司。
2023年8月23日,因租金支付协商失败,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租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方有效利用租赁物产生效益并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根本目的。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1年8月31日停工,实际租赁使用时间不足3个月,合同至今未解除,在涉案工程停工后该建筑设备并未被有效利用。而根据行业习惯,租赁物挂篮作为桥梁施工的后续建筑设备,原告在与被告协商返还挂篮时应该预见工程停工。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就返还全部租赁设备进行磋商时,原告含糊拖延,且未向被告提供设备拆除方案和技术支持,未采取解除合同、重新租赁利用等减少损失措施。故原告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全部租金,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租金由被告承担7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民营企业间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纠纷,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法院从法律层面理清事实,依法平等保护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未按时支付设备租金构成违约,但作为出租方的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在可以预见工程停工时,亦未按照约定制定设备拆除方案并解除合同,同样构成违约,其对后续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违约责任的依法判决,对民营企业经济往来,特别是租赁纠纷有着良好的示范判决作用,有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往期精选
文稿丨贺小东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