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触发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的关键点。本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即便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导致财务困难,也不能免除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若母公司未能证明子公司财产独立,则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强调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与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
【案情概要】
深圳严肃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肃点公司”)与北京毫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毫米公司”)因劳动争议被何石告上法庭。何石主张严肃点公司拖欠工资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毫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肃点公司与毫米公司辩称,已通过《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劳动关系转移至严肃点公司,且拖欠工资系因经营不善非恶意为之,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定严肃点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毫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严肃点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依法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则母公司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毫米公司作为严肃点公司的全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故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恶意拖欠的排除:用人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主张非恶意拖欠工资,不能作为免除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的正当理由。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670号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实务操作建议】
规范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强化财务管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应严格区分财务,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财产独立,降低连带清偿责任风险。
加强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变更过程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工资支付、岗位调整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
本案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劳动报酬支付及连带责任认定的宝贵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通过完善的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勇于维护,也是推动劳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和经验,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
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并非恶意,要付被迫辞职经济补偿吗?

【司法观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触发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