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伤者送上救护车后离开算“交通肇事逃逸”吗?法院这么判......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大多数人的理解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而“事后逃逸”你是否了解呢? 01.案件详情 张三明知无牌照、无行驶证、无交强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仍长期驾驶该类车辆从事运输。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大多数人的理解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而“事后逃逸”你是否了解呢?
01.案件详情
张三明知无牌照、无行驶证、无交强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仍长期驾驶该类车辆从事运输。
某日,张三驾驶无牌照铁马牌平板货车并无故停在路中,致使李四驾驶三菱牌吉普车行驶至此处未能及时躲避,与张三的货车尾部相撞。张三将重伤的李四送上救护车后便开车离开,李四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三驾驶无牌照、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三辩称自己没有撞李四,应当无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张三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2.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三无行驶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是否构成逃逸是决定其量刑的关键因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
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
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所谓逃逸,一般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当然,有时肇事者离开的也可能是其他现场。实践中主要存在这样两种情况:
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予以抛弃后的逃逸;另一种是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实施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后逃逸,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的逃逸。
对于这两种情况,虽然肇事者逃离的不是事故现场,但仍应认定为“逃逸”。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三在明知其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虽然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其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选择逃离,事后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要件。要知道《刑法》通过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目的是为威慑犯罪行为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促进其配合侦查、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肇事者在将伤者送往医院途中逃跑等非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这也将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三)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严重超载驾驶的;
(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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