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风险中票据债务相对方抗辩权的适用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的产生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商业承兑汇票未获偿付事件,例如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换,忠旺集团下属的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人所开具的商票出现大量逾期兑付。

问题的产生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商业承兑汇票未获偿付事件,例如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换,忠旺集团下属的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人所开具的商票出现大量逾期兑付。此外还有2018年宁夏宝塔石化集团超过170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兑付,2019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金融机构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有3.38亿元出现逾期未偿付的情况等等。大规模商票暴雷原因除经济因素外,多数是合同关系中的业主单位或买受人基于强势市场地位,半强制的要求承包单位或供货方接受无担保的信用商票,一旦业主单位或买受人出现资金问题则收款人、背书人及持票人均面临票据风险。面对“暴雷”的商票,通过行使抗辩权进行救济不失为一种合理的维权方式,本文尝试以票据风险中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视角,分别分析两种法律关系中抗辩权的适用。
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中票据债务相对人抗辩权的适用
虽然票据无因性系票据法律中的基本法理,但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1】,我国规定的是相对无因性制度,即在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为直接具有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形下,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2】。但该条内容规定的是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对于票据债务相对方的抗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而非否定态度)。由于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既包含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也包含票据法律关系,当票据债务相对方选择以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时,其理应具备《民法典》赋予的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指导案例中对票据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分。该裁判文书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
由此推知,当票据债务相对方以非票据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时,有权援引《民法典》赋予的抗辩权进行救济。例如以业主单位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接收不良商票;对于未届付款节点的款项以不安抗辩权或预期违约要求加速债务到期;对于持有的已到期但未承兑商票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付款等。
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抗辩权的适用
由于《民法典》与《票据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合同当事人对某笔债权债务形成票据法律关系时,当事人的抗辩权应优先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而非《民法典》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因此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对于未到期票据应适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3】,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加速债务到期。
此外,对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形成票据法律关系,其认定应以票据行为是否成立为标准,即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一旦合同主体未完成法定签章,则合同主体因无票据行为而未能成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及承担票据责任,因而不能援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抗辩权利。此时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为一般民事合同关系【4】。
结语
对于持票人或票据债务相对方来说,在票据风险中应当区分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两种情形。当处于票据法律关系时,其抗辩权应严格适用《票据法》相关规定;当处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时,其有权基于《民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抗辩。此外,由于商业汇票的本质系商业信用并无其他担保,因此合同相对方应在合同条款中争取有利于自身的约定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最大程度避免此类风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张雪楳:《票据纠纷及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认定——申请再审人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09页。
【3】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4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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