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亥年末,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爆发,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这势必造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履约困难,甚至引发违约风险。为降低企业损失,2020年2月2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贸促会负责人向该市某汽配制造企业代表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
鉴于此,本文拟就新冠肺炎引起的合同履行困难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主体应当作出何种法律应对以降低自身损失进行简要讨论。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不可预见性
即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A国某公司以海运的方式运送一批货物至B国,在出发前,A国天气预报对即将到来的暴风雨进行了预报,但该公司未听预报即开船,致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毁损。该暴风雨对A国某公司而言,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承担货物毁损的全部责任。
2 不可避免性
即合同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且无法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加以避免。在上例中,如果在暴风雨中,船舶能找到避风港躲避风暴的,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克服性
即合同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克服。
二、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废止,以下简称“《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中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比而言,新冠肺炎同样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爆发迅速、传染率极高且尚未有针对性治疗药物的特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对疫情采取延长春节假期、暂停交通运输、对疑似感染病人进行强制隔离等行政措施。因此,对各合同当事人来讲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
故笔者认为,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三、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1 如果合同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作出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概括规定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反之,如果合同未规定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第三种是综合式,即既概括约定不可抗力的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 新冠肺炎应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其关键在于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具体个案中,必须要证明疫情造成了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证明疫情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疫情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近几年,由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大量互联网合同兴起,在此类中,其履行并不需要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也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一类新式合同,因其在履行方式上的多样性,只有当其所有的履行情况因疫情影响均不能实现时,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3 迟延履行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99号中,最高院认为,“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双方均有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合同主体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扩大的,同样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疫情在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后,对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个方面:
1 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只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五、合同主体的法律应对
鉴于此,合同主体在疫情发生后,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合同主体在发生疫情后,应当第一时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到心中有数。
2 及时通知合同对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对于通知时间的规定,应当依据合同规定的时限作出通知,如果超出规定时间仍未通知的,应当视为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通知义务,对因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在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例如:协商解除合同、对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对其履行期限适当展期、重新订立合同等。
3 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各分会、支会应申请人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例如,在本文伊始就提到的,浙江省湖州市贸促会出具的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首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的开局,中国人民就面对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但笔者坚信:万众一心,必将战“疫”!
湖北加油!我们在一起!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作者:金鲁铭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自己亥年末,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爆发,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这势必造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履约困难,甚至引发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