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和海外投融资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选择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跨国并购和海外上市。据统计,在香港联交所的全部上市公司中,有超过75%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
在众多离岸金融中心里,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是最为国内投资者熟知的两个地区。本文将以这两个地区为例,详细介绍和对比两地公司法,以期让国内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当地离岸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情况
英属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常被称为BVI,位于北美洲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是英国海外领土,主权归属于英国,但拥有自己的政府系统和本地法律,以金融服务和旅游为主要产业。据统计,在这个常住人口不到5万人的群岛上,注册了超过46万个公司。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位于北美洲西加勒比群岛,在英属维京群岛以西约1600公里处,同属于英国海外领土,也同样以金融服务和旅游为主要产业,是国际著名的金融中心。与英属维京群岛相比,开曼群岛在国际资本市场认可度更高,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可以在香港、美国等各大交易所上市。因此,谋求海外上市的公司更会将控股公司设在开曼群岛。如阿里、腾讯、百度、网易、小米、京东、恒大,联通、联想、蒙牛等大部分在美国和香港地区上市的企业,注册地都在开曼群岛。同时,开曼群岛在其他如投资基金、国际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均处在市场领先地位:据统计,全球约有80%的离岸对冲基金在当地注册;超过140家国际银行在当地拥有超过9500亿美金的资产。
二、法律体系和公司类别
英属维京群岛的法律体系参照英国普通法创制,其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还同时参考了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立法简易明确,其商业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限制目的公司和投资隔离公司几个类别。
各种商业公司的具体用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常用的类型,也是离岸公司的首选;
担保有限公司:由公司成员按其承诺的担保义务承担责任,多用于需要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组织或社团;
无限责任公司:成员或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多用于矿产能源类公司;
限制目的公司:类似于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但公司业务有限制,多用于结构化金融票据交易;
投资隔离公司:类似于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主要用于保险、基金和证券化架构,需要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批准。
开曼群岛的法律体系同样系参照英国普通法创制,由普通法、当地法规和英国议会命令共同组成,需要遵从英国及英联邦司法体系所作出的裁判,其终审裁决机构为英国枢密院。
开曼群岛的公司类型与英属维京群岛的相似,比较特殊的是豁免公司,也是国内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时一般会采用的公司类型。豁免公司包括了有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担保责任公司,其特殊之处是有在设立时免税,但是为避免日后法令的修改、稳定投资人,由开曼群岛总督出具豁免证书,规定即便日后开始征税也可以豁免前20年的政策。
三、公司注册与维护
在英属维京群岛,商业公司的注册非常便利,仅需要向公司事务注册处长提交公司备忘录和章程供审查备案和公众查询。公司备忘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性质、公司注册地址、公司股份数量及种类、公司是否有行为限制等。公司章程则主要是公司管理制度。另外,公司还需要通过有资质的注册代理签署并提交,因此注册代理有义务对公司的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在提供完整的材料后,注册处长会在几天内签发公司注册证。
英属维京群岛的每个商业公司必须始终通过注册代理进行维护。商业公司法并未规定商业公司需要进行年度审计,但公司必须将财务账目和记录以及所有的会议记录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保留在其注册代理或董事确定的其他地点以备审查。上述文件必须可以合理的解释相关交易或业务,可以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且需要自有关交易完成或公司终止有关业务之日起保留至少五年。
注册开曼的豁免公司需要先通过电子方式向公司注册处长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章程和备忘录,并提交经公证的誓章,宣誓公司将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注册处长在收到材料后会签发公司注册证,注册证上的时间即为公司成立时间。同样的,开曼公司也必须通过注册代理对公司进行维护。但开曼公司有年审义务,公司必须于每年12月到次年3月之间完成年审,超期则会被罚款,一年未年审则会被强制性除名。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提交有关上一年公司任何变动的申报表和年费,但不需要对会计账簿或审计报告,只需要留存在公司备查。
四、董事、股东与股份
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均规定在当地注册的公司需要以书面形式任命符合以下要求的董事:年满18岁、未被取消或限制资格、未破产;但对董事的最高年龄、人数、国籍和居住地均无要求。董事的信息不对公众公开,仅可以向公司授权的人员披露。但两地均未对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
当公司有多个股东时,当地法律都规定了各种机制以保护小股东权益。例如:
禁止或合规性法令(restraining or compliance orders),法院可应公司股东或董事的要求,对公司及其董事违反章程或备忘录的行为,作出要求其遵守或禁止该行为的命令;
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s),法院可应公司股东的申请,准许该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
不公平损害救济(unfair prejudice remedies),当股东认为公司对某些事务的处理已经或将要对其产生不公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相关救济,包括要求公司或其他人取得自身的股份并支付赔偿、修改公司章程或备忘录、指定公司的接管人或清算人、更正公司记录等。
然而,在开曼公司法项下,股东没有要求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在内信息的法定权力,但可以由拥有五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向法院申请任命检查人员,由检查人员核查公司事务并提供相应报告。
股份方面,两地均未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数量。与英属维京群岛对于股份仅有普通的抵押规定相比,开曼群岛对于公司股份质押的规定较为特殊,分为衡平法抵押和法定抵押。衡平法抵押就是一般的股权质押,由于开曼公司法下不存在法定的担保权益优先制度,这种质押方式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抵押是先将股份转让于出借人,待债务清偿再转回的制度,虽然不会出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但可能引发财务、监管、税收等问题。
五、税收规定
英属维京群岛对国际商业公司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赔偿金等,均实施税收豁免政策;非当地居民就公司的任何股份、债权或其他证券的转让、变现的资本收益也无需征税。
开曼群岛对于从事离岸业务的公司同样不征收公司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但在开曼拥有土地权益的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随着CRS的落地和实施,作为与我国签有税务信息互换协议的国家及地区,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等数十个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开始与我国开展对方税收居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的互换,希望通过在这两个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达到完全避税将会越来越困难。若国内个人成立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税务信息被交换至国内,并被国内税务机关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则国内个人可能被征收我国个税;若开曼上市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并被国内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则上市公司也面临要按国内规定缴税的问题。
六、公司存续性
由于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对于股东的隐私保护均非常严格,一般无法在网上或直接通过政府查询,因此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证明自身的合法存续性:
(1)由该公司注册代理出具完整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其中包括董事股东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号、注册时间、注册代理人、注册地址等详细信息;
(2)由政府部门出具良好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证明公司目前的状态是否正常、政府费用是否交齐,但不会显示股东董事信息;
(3)要求公司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因为公司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时,银行会严格审查公司的真实性;
(4)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公司注册文件的公证认证材料。
七、资产与业务
一般情况下,英属维京群岛的注册公司只能通过短期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在英属维京群岛拥有土地。若公司希望持有当地房地产,则需要获得非归属土地持有证(Non-Belonger Land Holding Licence)。
而开曼群岛则鼓励外国公司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但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开曼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是指公司中开曼当地居民拥有少于60%的股份或董事会成员中开曼当地居民少于60%。若外国公司要在开曼当地开展具体业务,则必须遵守本地公司法(the Local Companies (Control) Law);若外国公司要购买或租赁当地不动产,则需要到公司注册处登记;若该不动产是商业地产,还需要获得许可证;如果上述外国公司同时是豁免公司,则需要首先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
豁免公司在开曼当地用工,不论是雇佣当地居民还是外国公民,均需要遵守开曼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雇佣员工十日内需要向员工提供书面的就业条件声明,并必须提供健康保险和退休金计划(针对全职员工)。若雇员为外国公民,则首先要取得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在当地合法居住八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可以看出,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公司立法,是现代监管框架和创新性公司立法的结合。而作为最为成功的离岸金融中心,它们将继续在离岸业务和国际资本市场上发挥举足轻重的角色。
离岸公司的设立与维护——以BVI和开曼为例
作者:张嫣玫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和海外投融资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选择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进行外商直接投资、跨国并购和海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