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保后”——解读《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规则》于第11条至第13条,分别从“商业保理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应收账款催收”和“商业保理纠纷解决”三个维度,论述了商业保理企业在放款后的事中、事后风险机制及救济措施。

《规则》于第11条至第13条,分别从“商业保理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应收账款催收”和“商业保理纠纷解决”三个维度,论述了商业保理企业在放款后的事中、事后风险机制及救济措施。
一、商业保理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规则》于第11条通过“保后关注”、“风险预警制度”、“瑕疵补正”、“应收账款管理”、“中介机构意见”和“资料保存”六个方面,明确和丰富了商业保理保后管理内容。前述六个方面在商业保理保后管理中相辅相成,形成相互支持的内部事中风控机制。具体如下:
(一)保后关注、风险预警制度与瑕疵管理
1、保后关注要点
应收账款关注要点:
a) 应收账款债权的回收情况;
b) 逾期账款情况;
c) 信用变化情况;
d) 对账单等资料。
交易主体关注要点:
a) 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信用问题;
b)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c) 待决诉讼、仲裁;
d) 银行贷款到期未偿还;
e) 其他。
2、保后管理责任人制度
确立保后管理责任人: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确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3、保后预警制度和黑名单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参考以下关注点,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存在较高坏账风险的应收账款纳入预警目录。具体关注点如下:
a) 应收账款逾期;
b) 间接付款;
c) 债务人经营恶化或破产;
d) 债权人经营恶化或破产;
e) 债权人代付;
f) 抗辩及抵销。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可设立业务黑名单管理:原则上不得为预警目录中的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亦不得接受以预警目录中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拒绝与黑名单中的企业合作,不为其提供保理服务。
4、瑕疵补正
商业保理企业在拨付保理融资款后,发现债权人提供的保理单据或签署的《保理合同》及相关附件存在瑕疵时:
(1)不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商业保理企业应要求债权人更换、补充或涤除风险;
(2)影响较大的,商业保理企业应果断选择终止商业保理业务、解除《保理合同》。
律师解读:
商业保理企业的保后管理应当重点关注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交易主体商业性风险两个方面。《规则》虽设立了六个方面的保后管理关注点,但仍需考虑多数商业保理企业的保后管理成本,故,可根据如下顺序建立保后管理关注制度:
a) 应收账款对账确权: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对账,确认未付应收账款与瑕疵应收账款,对于瑕疵应收账款,应要求债权人及时回购该部分债权;如为暗保理场景,在建立账户共管的情况下,可参照前述对账方式开展保后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如无账户共管,则应要求债权人及时与债务人开展对账工作,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和付款日期,明确应收账款有无瑕疵;
b) 交易主体信息:应定期通过公开信息或询证函方式调取债权人及债务人工商信息和涉诉信息,评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
c) 应收账款到期与逾期预警: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时,可通过响应函件形式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相应的履约义务;暗保理场景下,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债务人仍为履行付款义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可选择“变暗为明”,自行处置应收账款,或及时提示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定期形成《应收账款管理报告》,内容包括:
a) 应收账款总额;
b) 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余额;
c) 已经到期的应收账款余额;
d) 已经逾期的应收账款余额;
e) 其他符合业务要求的应收账款数据。
商业保理企业应根据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使用。
律师解读:
1、《规则》虽建立了保后管理关注要点与动作清单,但在商业保理企业展业过程中,仍需重点关注应收账款场景下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并自行建立合理的评级机制:
如建设工程保理下,款项逾期后的处置方式应以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工程款支付时间为主,并根据底层付款账期对保理融资期限进行合理展期;
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反向保理业务,由于债务人单笔付款金额较小,出现逾期时仍应以电话催收、短信催收等方式提示付款义务,直接提起诉讼则存在追诉成本过高的风险。
2、除上述内控管理行为外,相应的风险控制可通过设定保理融资熔断机制的予以规避:
商业保理企业应将应收账款的保后管理匹配保理合同,通过设定特定条件下的熔断机制,实现对保后风险的把控和管理成本的节约。
如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可能导致其丧失付款能力或回购能力的诉讼、债权人出现不合理工商变更登记、应收账款对账工作无法合理开展或发现较多商业性风险时,均可采用熔断机制宣布保理融资提前到期,以实现对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上的优先地位。
二、应收账款催收与商业保理纠纷解决
《规则》在第12条在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不应“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的前提下,通过催收方式选择之参考要件、债权人配合催收两个方面,设定了相应的催收流程。基本可整理如下:
(一)选择催收方式的参考要件: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双方交易记录及交易关系、行业惯例、区域交易习惯、事态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确定。
(二)债权人配合催收:债权人如承担应收账款催收协助义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可以要求债权人协助催收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
(三)催收方式和流程:处于交易效率考虑,一般来说,商业保理企业并不必立即提出诉讼,可选择以《催告函》的形式提示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要求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
律师解读:
1、关于商业保理企业如何开展应收账款催收,一般来说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催收权利,便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商业保理企业可根据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行业惯例,设定相应的融资宽限期与催收宽限期,以明确逾期后的最晚付款和回购节点。
2、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宽限期主要是保理融资期限较之应收账款付款账期拉长的一段时间,该时间段的设立主要基于对底层应收账款出现逾期支付风险的合理把控,但该宽限期应当根据历史交易记录或行业管理合理确定,过长的融资宽限期可能致保理融资还款来源不符合“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还款作为第一来源”的要求,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风险。
总体来说,《规则》较之以往的国内商业保理的各类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商业保理四项基本业务的内容,且将“合格应收账款”这一概念具体化,并设定了相应的“负面清单”;同时,《规则》为商业保理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可供参考的业务规则,并主要从把控商业保理企业合规风险和商业风险的角度,提供了相应的风控和贷后管理规则和措施。
但《规则》的效力仅为行业内规范性文件,并无设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权力,故上述规则可作为保理业务合规、健康展业的参考,并不能成为认定相应保理合同无效或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的依据。各商业保理企业仍应根据自身展业成本和主营行业特殊情况,合理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则。直接适用《规则》中的相应内容,可能造成无法判断不同场景下的应收账款特殊性,进而无法有效规避相应商业性和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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