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差异,不足以被认定为申请保全错误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许良根律师团队代理诉责险案件一则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酒店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

许良根律师团队代理诉责险案件一则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酒店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报送的结算价款和结算资料的28天内提出调整意见,否则视为甲公司认可乙公司结算意见。工程完工后,乙公司于2015年4月向甲公司报送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报送结算价约2.2亿元。签收资料两个月后,甲公司才向乙公司复函反馈缺少部分资料。之后,由于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价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僵持不下,乙公司遂以送审价为基础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约7225万元(即结算价2.2亿元减去已付工程款)。同时,乙公司申请保全甲公司7000万元的财产,两保险公司对财产保全出具保函。
前案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前后四次出具鉴定意见,最终确定工程结算价约1.7亿元。前案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约2113万元。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继续按7000万元申请保全甲公司财产。前案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前案二审判决于2019年10月11日生效,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于2019年12月23日划款后解除财产保全。
甲公司以乙公司申请保全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构成保全错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约1034万元、两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赔偿甲公司的损失,两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主要理由】
甲公司以乙公司在前案各个时点坚持以7000万元申请保全为由,主张乙公司构成保全错误。具体而言:起诉前,乙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及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可能发生5000万元的巨额结算差异;前案鉴定意见以及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应知晓可获支持的金额仅约2000万元,乙公司应当调整保全金额,乙公司继续以7000万元申请保全存在过错;前案二审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可获支持的金额已确定,其未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存在过错。
对于甲公司的主张,两保险公司抗辩如下:
第一,前案中,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报送的结算价款和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在28天内提出调整意见。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视为甲公司认可乙公司报送的结算价格。在双方无法就最终结算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乙公司遂以送审价为基础提起诉讼,乙公司提出的诉请金额具有充分的事实、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且乙公司保全的金额低于诉请金额,乙公司不存在过错。
第二,鉴定意见及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已提起上诉。在前案二审判决结果未知的情况下,乙公司无义务按照未生效的前案一审判决调整保全金额。而且,乙公司有充分的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认为前案应按照送审价确定工程款,并非以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因此乙公司亦无义务按鉴定意见调整保全金额。
第三,前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应当支付的金额已经明确,如其主动履行二审判决,被查封的账户自然可解除查封,并不需要乙公司同意。由于甲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怠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导致账户冻结延长,乙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乙公司及两保险公司的抗辩,认定乙公司不构成保全错误。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院已通过一系列案例对此予以明确。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案中(公报案例),最高院认为:“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也即,构成保全错误,以保全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
对于如何认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从过往案例看,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保全存在过错的理由包括:申请人在基础诉讼中败诉、起诉后自行撤诉、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判决支持金额远低于诉请金额等情况。其中,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属于比较典型的事由。对此事由,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之间较难实现一致,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之间存在差距较为常见,仅此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的故意或者过失”。换言之,法院不会仅仅因为申请人的诉请金额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差异而认定申请人构成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需进一步举证申请保全存在过错或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法院亦遵循上述裁判规则,并未仅仅因为乙公司诉请金额与判决金额之间的差额达5000万元就认定乙公司构成保全错误。法院在综合考虑基础诉讼情况、诉请金额及保全金额合理性、乙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因素后,认定乙公司无过错不构成保全错误。具体而言:第一,乙公司提起基础诉讼具有正当性。乙公司提起基础诉讼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以及权利基础,而且基础诉讼的生效判决也确实认定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的事实。第二,乙公司提出的诉请金额合理。在双方对结算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乙公司系基于其自身对于法律及事实的理解提出诉请金额,而且提供了支持该等诉请金额的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第三,乙公司在保全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乙公司保全金额低于诉请金额,在前案最终判决前继续申请保全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第四,前案判决生效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系因甲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所致,与乙公司无关。总而言之,本案乙公司提起的基础诉讼合理、申请财产保全适当,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需要提及的是,本案并非单纯的保全错误纠纷案,因出具诉责险保函,两保险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认可诉责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一种方式以后,诉责险业务加速发展。目前投保诉责险已成为申请保全时的必备操作,保险公司被诉的概率亦大大增加。因此,保险公司非常有必要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积极应诉。然而,保险公司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一是因为基础诉讼的事实细节、详细资料均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保险公司需要被保险人配合,才能建立基础诉讼的正当性、合理性;二是因为保险公司承担兜底责任,被保险人即便败诉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所以被保险人在此类案件中往往缺乏应诉积极性。因此,在获知被诉信息后,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与被保险人沟通,通过业务、理赔部门协调,充分调动被保险人、获得被保险人支持,这也是本案取得满意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风控建议】
结合本案的代理经验,下文从承保前以及承保后两方面,对保险公司如何做好诉责险业务的风控提出实操建议。
一、承保诉责险之前
1.围绕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审查其诉讼请求是否有证据支撑、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明显超出司法限度的不合理诉求;
2.高度关注出险高发领域案件类型,例如工程类、借贷类、股东纠纷类及长期缠讼类案件。同时,可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出具风险评估意见,再决定是否承保;
3.通过公开渠道,如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巨潮网等渠道,初步核查被保险人涉诉情况、经营情况,与被告方关系如何、是否存在长期缠讼等情况;
4.基于不同类型案件,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及核保政策。
二、承保诉责险后
1.承保后应逐案建档管理,与被保险人保持沟通,要求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案件进展信息,如被告方答辩及提交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庭审情况、撤诉、和解等情况;
2.如被保险人在基础诉讼中败诉,收到败诉文书后,保险公司应依据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评估案件风险。对于出险概率较大、赔付金额可能较高的案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对接,索取案件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并先期咨询律师,做好准备工作;
3.获知被诉信息后,第一时间与被保险人沟通情况、对被保险人应诉提出工作要求,督促被保险人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同时,全面搜集案件相关材料,必要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此外,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被保险人答辩、证据提交工作,在可行条件下直接委派保险公司选聘的律师作为被保险人代理人或全面接管被保险人抗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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