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烘托背景、渲染气氛、推动剧情,影视剧中常常会使用大量音乐。当影视剧中使用的音乐并非制片方委托作者原创的音乐时,便涉及到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
以前,由于人们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大部分影视剧制片方“想用什么用什么”,不事先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更不会付使用费;而音乐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音乐被用在影视剧中时,通常也不会向制片方主张权利。
直到2000年,因电视剧《大法官》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了《朋友》、《我和我的祖国》等四首音乐作品,音著协一纸诉状将《大法官》的制片方告到了法院,索赔19万元人民币。该案从立案时便备受关注,音著协这个“神秘组织”也引起了影视行业和音乐行业从业人员的注意。
随着音著协作为当事人的案例越来越多,波及的影视公司也越来越多,似乎在影视行业,“没跟音著协打过交道就等着赔钱吧”,“被音著协告了也等着赔钱吧”已经成了共识。
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音著协到底是个啥?
音著协是干嘛的 ?
音著协全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集体管理。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音著协并不是行政管理部门,而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权利来源也并非来自于国家授权,而是通过音著协与其协会会员签订的授权合同对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进行信托管理。
截至2016年底,音著协中国大陆会员已超过8500人,管理的音乐词曲作品超过15万首。
除中国大陆地区之外,音著协还和世界上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国际版权保护体系,音著协同样有权代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大陆管理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音著协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方式为:与协会会员签订合同并登记会员的音乐作品;就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与使用者签订合同、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分配报酬;对侵犯音著协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也就是说,你爱听的大部分音乐,当你想通过某些方式 “用一下 ” 时,可能都要问问音著协答不答应。
为什么音乐作品要有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呢?在我国,著作权人依法享有13项著作权财产权利,而作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在实践中行使起来难度极大。例如,在营业性公共场合常会播放大量背景音乐,这类使用方式事实上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许可,又如在电台、电视台播出节目时会使用到大量的音乐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从使用者角度来看,由于音乐使用数量巨大,逐个联系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去获权、付酬十分困难;从权利人角度来讲,也很难逐一监控相关使用者是否使用了自己的作品。因此,音著协就成为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渠道:使用者通过音著协获得权利人授权,权利人通过音著协获得使用费。
那么,当你想使用的音乐作品由音著协管理著作权时,到底是哪些使用方式需要获得音著协授权呢?
音著协都能管什么权利 ?
根据1993年2月12日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音著协权利管理的范围限于音乐作品的非戏剧性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
而随着我国音乐版权事业的发展及音乐使用方式的多样化,音著协权利管理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根据目前音著协官网显示,音著协管理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实践中,音著协授权使用者使用音乐作品时,通常是以“使用方式”进行授权的。
根据音著协协会章程,如下几种使用方式可以直接通过音著协获得授权:
(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
(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也就是说,当使用者需要使用音著协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时,音著协需要使用者说明其使用方式,音著协再对该种使用方式是否涉及其有权管理的著作权具体权利进行判断——
有权管理,则音著协直接授权;
无权管理,则音著协通常会协助与著作权人沟通授权许可事宜。
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常常有许多使用方式处于“看似和音著协能许可的使用方式挺像,但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并不完全落在音著协管理权利范围内”的“边缘地带” ——
甲公司希望在其摄制的电影里由演员演唱一首歌,为剧情需要,演员需要唱完歌曲的第三句后说一句台词,且歌曲部分内容由演唱变为念白。
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的著作权权利至少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这是远远超过音著协可管理的权利范围的。在这种情况下,仅通过音著协获得授权显然是不够的。为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我们建议制片方咨询律师或法务人员,确认使用中所涉的具体权利,再联系著作权人获得相应授权。
音著协为啥能告我 ?
许多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音著协起诉状时常常会一头雾水:我没和音著协打过交道,他为啥告我?
音著协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我国《著作权法》。依据《著作权法》第8条,音著协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如果使用者未经授权使用了音著协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音著协是有权以其名义提起诉讼的。
但——是不是音乐人加入了音著协,其本人就无法就著作权侵权提起诉讼了呢?并不是这样的。音乐著作权人本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被侵害的著作权并非音著协管理的权利、或其本人认为有必要的,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仍然享有诉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被侵权的音乐词或曲作品是合作作品、且部分合作作者是音著协会员、部分非音著协会员时,音著协(代表会员作者)和非会员作者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非会员作者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实践中,如果无法联系到非会员作者,为了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法院很可能根据著作权原理,确认音著协对非会员作者作品的诉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曾在一起案件中创造性地确认了音著协对非会员作者作品的诉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最有可能获取该部分作者的联系方式,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音乐著作权协会代其诉讼会最大可能的节约诉讼成本,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精神,除转让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可以由其中一个共有人行使,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故会员作为共有人之一,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权利应适当予以支持,本院酌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主张该部分著作权,但权利实现后,应将该部分财产在相应的著作权人出现时分配给相应的著作权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9102号民事判决书。】
音著协收我多少钱 ?
针对不同的使用方式及授权许可内容,音著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也是不同的。根据目前音著协官网显示,影视部分授权许可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以及同类方法摄制的专题片、纪录片、栏目短片等,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二)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5000元计算。
② 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6000元计算。
③ 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在影视剧中使用非原创音乐时,为避免侵权风险,我们建议制片方一定要直接联系音乐著作权人或通过音著协获得其授权,尤其是在音乐版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否则,制片方极有可能惹上侵权官司。一旦权利人或音著协诉至法院,且法院认定影视剧制片方侵权,法院不仅会判决制片方赔偿权利人损失,更有可能依据权利人或音著协的诉求,判决侵权影视剧停止复制发行、判决制片方公开赔礼道歉等。届时,制片方将面临的损失可能就已经不是“赔几万块钱”这么简单的事了。
据说,不认识他的影视公司99%都赔钱了……
作者:孙皓来源:TA娱乐法

为了烘托背景、渲染气氛、推动剧情,影视剧中常常会使用大量音乐。当影视剧中使用的音乐并非制片方委托作者原创的音乐时,便涉及到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