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民事诉讼法也是三大诉讼法中使用频率最高,最为贴近社会经济生活,也是为社会各界最为熟悉的程序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演进是最能体现我国司法改革的符号之一,其中,今年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方面着力解决的几个司法改革重点问题就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完善简易程序规定,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五个方面,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以上修订紧密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突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和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等要求,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法院普遍事实在线诉讼客观推进了新科技成果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促使民事诉讼改革进程的加快。本文亦围绕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以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条文为重点,进行讨论。
一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背景
本次修法,是继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正。这次修正,有一个重要背景就是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决定》明确在上述城市及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各互联网法院等部分专门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202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也就是说,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际是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并在全国全面实施的一个过程。
二 调解与司法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五章第六节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特别程序。[1]一直以来,调解在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但是,相对于人民法院的高调解率,人民调解因其需要双方共同同意申请调解,且非法定前置程序,在单独运行的情况下无法真正发挥其纠纷化解的机构功能。诸如,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某调解促进会的合作目前仍较大比例的依赖于法院诉前调解分配案件,而社会上的处于较为前期阶段的纠纷并未能够有效对接与处理,其最大原因就是所谓“双方自愿调解”。我们必须看到,不同于大部分约定于前的仲裁协议,调解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后介入的化解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先期受理单方的调解请求,而不应将这种情况完全拒之门外。当然,就笔者实际的司法实务经验而言,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更擅长的是简单民事纠纷,遇到复杂的民事纠纷或商事纠纷,往往限于专业水平和生活经验,无法做到有针对性的调解,因此,调解员的专业化问题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在实务中,法院调解可以达到一定的调解率,承办法官本人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比如,在笔者经办的三起不同原告同一被告的企业借贷案件,依据借款协议在不同的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在北京市某区法院诉前调解的积极调解,和与双方积极沟通的情况下,实现了诉前调解,并由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后亦顺利履行。而在北京市某另一区的法院诉前调解中,作为诉前调解组织,将协商完全归于原、被告双方,令双方达成一致后,向法院提交解决方案,并未主动联系双方达成调解,截至本文写作之日仍在二审程序之中。从上述事例可知,调解作为多元纠纷化解方式之一,具有巨大的空间和潜力,如果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能够理顺关系,有效合作,是可以将一些案件通过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来实现。
言归本次民事诉讼法关于扩大司法确认范围的有关修订意见,明确将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笔者认为,该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范围的扩大,依赖于建立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最高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认识到,各试点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多数是司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有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试点过程中,注意总结相关经验,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尽快建立配套制度,有效提高调解效率,真正实现纠纷多元化解。
在下文中,我们将结合自身实务经验继续探讨涉及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调整适用,完善简易程序规定,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修法问题。
本文引用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 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刍议(上)
作者:金宇 黄丹越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引言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民事诉讼法也是三大诉讼法中使用频率最高,最为贴近社会经济生活,也是为社会各界最为熟悉的程序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