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的“实质性争议”

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该程序因申请费用较低、审限短而具备独特优势。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该程序因申请费用较低、审限短而具备独特优势。然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同时要求该程序的适用核心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否则法院应驳回申请、债权人另行通过诉讼解决。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对实质性争议制定统一、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实质性争议的理解存在差异。
一、根据部分地方高院下发的文件指引,法院需结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而不可简单地直接驳回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是指“法院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认定还存有疑问,无法在该特别程序中形成内心确信。实践中,要注意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除非案件明显存在民事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对所提出的异议,一般应提供初步证据,作为法院综合审查判断的依据。被申请人没有明确依据、仅笼统表示异议的情形,显然不足以构成‘实质性争议’,不宜简单地据此驳回申请。”
此外,部分高院均认为被申请人需针对异议事项提供初步证据,法院结合案件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如何判定展开说明,具体为:(一)债务人或担保人否认主债权存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证据不能认定主债权存在的;(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主债权金额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能根据案件证据认定主债权金额的;(三)债务人或担保人对主债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持有异议,申请人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四)债务人或担保人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效力等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五)其他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情况。《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也指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债权额确定等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异议是否成立。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进一步要求法院针对登记事实、质押人对质押物是否移转占有等异议事项,在审查担保物权是否设立,着重审查担保物权登记、质押物占有、留置物占有以及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或进行听证。
上述地方高院下发的相关解答和意见对实质性争议的审查标准作出了具体指示,依据上述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实质性争议综合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根据证据规则无法核实的事实或依据职权调查仍无法作出确定的判断,即属于实质性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实质性争议的认定尺度不一,且不予审查直接驳回申请为惯常操作
(一)多数法院在未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径直认为存在实质性争议,从而驳回申请
在(2023)辽0281民特9号案中,被申请人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以及诉讼时效等基础事实均提出异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在未对以上异议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下,认为“被申请人张世洋对于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以及诉讼时效等基础事实均提出异议,系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故申请人要求对案涉抵押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在(2022)吉0402民特6号案中也未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及行使期限等异议进行审查,直接得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22)粤0304民特225号案中,也仅仅提到被申请人异议内容,并据此认为该案已构成实质性争议,裁定驳回申请。(2023)沪0113民特407号、(2023)浙1127民特8号等案中,法院均未基于现有证据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也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加以证明,更没有依据职权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而据此直接认定实质性争议的存在,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少数法院针对争议焦点结合案涉证据综合审查,在基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存在实质性争议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1391民特27号案中,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关系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时对租赁物进行过实物检视、租赁物的现状、存放地点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特定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且仅凭《租赁物接收确认书》及《售后回租设备清单》尚不足证明存在能与《租赁物清单》所列租赁物一一对应的特定租赁物,不足以证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另外,申请人主张的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应当扣除保证金抵扣部分。被申请人三对实现担保物权提出的异议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金沃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三、结语
虽然已有地方高院文件要求不可笼统认定实质性争议的存在,但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就异议事项径直认定其属于实质性争议。债权人在发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前,应基于个案事实与可能存在的争议,对于是否存在实质争议做出预判,从而避免被驳回申请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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