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研究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我所收到几次咨询,均关乎于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等事项,在我所律师对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后,出具本文,以供有兴趣读者参考。

近期,我所收到几次咨询,均关乎于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等事项,在我所律师对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后,出具本文,以供有兴趣读者参考。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进行研究分析,本文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可行性与合法性研究论证
1
本文研究的国有企业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企业产业转让是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调整的,因此,本文研究企业范围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范围进行。
2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否可以
以非公开的协议方式进行?
律师认为:产权转让可以采用非公开的协议方式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资产转让情形有以下两种: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因此,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企业,同时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
交易是否可以不经评估径直以
净资产值作为交易基础价格?
律师认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般情况在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公开协议转让时,可不经过评估,直接以净资产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只有两种情形: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因此,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时,产权转让事项必须经过评估,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备案价格。
4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否应当
报国资委审批?
律师认为:根据业主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以及非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因此,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转让方相关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时间2011年)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以下事项实行核准制:……(六)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上述两项法规均属现行有效,在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核准主体的规定上出现矛盾。但根据律师组本年度内参与的某省属企业三级子公司产权转让项目,就确定核准主体的相关问题曾向陕西省国资委进行请示,经陕西省国资委口头答复,自2016年6月24日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具体事项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不再适用原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此同时,经对陕西省国资委网站(http://www.sxgz.gov.cn)查询,在咨询板块对相关问题的公开答复中,明确肯定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优先适用。
5
事后应当登记
因出资人变更,本次转让事项完成后,除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变更登记及产权登记让企业产权从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上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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