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城市计日工的工作条件随着社会福利、行业环境和技术的发展经常发生变动。规定计日工的每月工作时间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意义。首先是保护劳工权益,规定工作日能够确保职工不会被迫在过长的时间内工作,避免超时工作和过度劳累;其次是管理劳动成本,通过规定工作日,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动成本,避免因过度使用劳动力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再次是提高工作效率,适当的工作日可以确保劳工在工作时间内保持高效率,避免疲劳失效的情况发生;最后,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平衡,通过合理的工作日规定,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衡,确保劳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目前中国关于计日工的讨论仅限于计算建筑工程成本计价,没有考虑到劳工的福利问题。而韩国在这方面经验比较丰富。韩国法院在评估确定城市计日工月工作日数时,根据过去关于计日工的各种相关统计,各工种的工作条件等情况,并辅以其他数据,其中还包括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对工作日数作出合理的认定。在具体认定计日工月工作日数上,1992年韩国大法院的判例认定为25日,之后到2003年的判例改为不超过22天。2024年4月25日,韩国大法院做出了新的判决,认为综合现在社会各种因素,计日工的月工作日数不应超过20日。
本文首先介绍中·韩两国对于计日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两国规定的差异。然后通过2024年4月25日韩国大法院刚做出的判决,说明韩国法律制度对于计日工月工作日的立场,最后简述韩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韩法律法规对于计日工的规定
通过网络检索可知中国对于计日工的法规和研究非常少。在北大法宝检索“计日工”,没有结果。在知网上检索“计日工”,最早是1999年题为“对使用计日工的探讨”的文献。题目涉及“计日工”的文章共有5篇(含硕士论文1篇),文章的内容均为建筑工程中如何使用计时工概念计算成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得出中国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两类的解释。标准工时制即中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特殊工时制又可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计日工,中国《劳动法》上没有设定相关的概念,与之相近的概念是《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劳动法》对于工时做了如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工时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36-41条)。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每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第3号)有如下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中,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
关于计日工的概念,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章术语中规定,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另外,可以找到地方行政法规关于计日工的规定,如杭州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修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21条第3项规定,“计日工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所需的费用。”
韩国立法上与计日工相关的法律有《雇佣保险法》、《雇佣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征收法施行规制》、《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施行令》、《所得税法》、《法人税法施行规则》、《地方税法施行规则》等等。
韩国在2002年修改《雇佣保险法》时,将计日工列入第2条术语的第6项,规定计日工是指“受雇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人。”韩国雇佣劳动部和韩国雇佣情报院对计日工做了详细的说明。即:计日工主要是指建筑工人(脚手架工、砌砖工、木工、电焊工等),但也包括中餐馆送货工、餐饮业工人、餐厅厨房辅助人员和百货公司打折销售期间雇用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工资是一次性计算和支付的,如果合同期为1个月或更长,该劳工不被视为计日工。
2004年韩国政府在修订《雇佣保险法》时,规定所有计日工都必须参加雇佣保险(《雇佣保险法》第8条和第13条)。因此计日工有资格领取失业补助金。但是,对于计日工而言,申请失业救济金还需满足以下附加条件:(1)离职日期前18个月内投保单位天数总和达到180天或以上;(2)尽管愿意工作,但无法找到工作;(3)积极努力再就业;(4)申请资格认定日期前1个月内的工作天数必须少于10天;(5)在当年投保单位期间,作为计日工工作的天数至少达到90天。如果在离职日之前的18个月内投保单位期限合计为180天或以上,且从紧接着的申请的上个月初开始到申请资格之日的工作日天数总和少于同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就建筑计日工而言,除上述条件外,如果在申请资格认定之日前连续14天未工作,也可申请失业补助金。
在离职金方面,韩国《职工离职金保障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向连续工作1年以上、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15小时或以上,且工作时间超过4周的雇工支付离职金。但是,由于计日工是按一天合同雇用的,他们的劳动合同在当天完成预定工作后自动终止,因此他们的工作可能没有连续性,用人单位可能没有义务支付离职金。然而,韩国雇佣劳动部认为,即使雇工名义上是计日工,但如果其受雇于没有固定期限的建筑工地,并且通常的工作关系持续了一定的时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工人应被安排继续工作至建筑项目结束,该雇佣依赖关系应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离职金。
关于计日工持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如果计日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整个期间将被视为连续工作时间,计入离职金。但是,由于季节性因素(如某些月份没有工作或很少工作)可能会造成计算问题。韩国法院认为,如果计日工每月工作5-15天的,即视为是连续工作。此外,虽然原则上应在施工中断期间终止相同时间段的雇佣关系,但如果这种中断是正常的,并已重复多年的,且存在中断后立即重新签订合同的惯例的,则判断雇工的工作时间在连续雇佣期间内。
另外,计日工有机会得到就业安置,帮助重返工作岗位。计日工接受培训以重新就业的,可以有资格获得培训费和培训津贴支持。
从以上中·韩两国关于计日工的立法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现有的规定着重于如何计算建筑工程中的计日工的费用,而韩国的立法着重于计日工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可以说两国对于计日工的规范,在立法的基础概念上是不同的。
二、韩国大法院关于计算计日工月工作日数的最新判决-韩国大法院2024.4.25.宣判 2020DA271650 判决
案件争议要点:
计算计日工的可得收入损失时认定月工作日数的法理。
- 案件概要
受害人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安全网上工作时,安全网向一侧翻转并掉落在地,造成受害人左髂嵴骨折和其他伤害。
原告劳动福利处(Korea Worker's compensation & Welfare Service)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向受害人支付了停业工资等金钱补偿。之后,原告向造成事故的起重机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 - 诉讼经过
一审法院和二审(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受害人(事故发生时为51岁4个月)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计算可得收入损失时,一审法院认定受害人至2028年3月18日年满65岁之前可从事城市计日工工作。
但是,在计算可得收入时,关于每月的总工作日天数,一审法院认定为19天(主要的依据是受害人的就业保险计日工报表显示,51个月的总工作日天数仅为179天)。但原审法院认定为22天(理由是根据经验法则计算每月工作日数的条件没有明显变化,因此依据经验法则估算每月工作日天数为22天)
被告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关于确定每月22个工作日的经验法则和相关法理。
大法院以下列理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 韩国大法院认为
韩国2003年9月15日修订了《劳动标准法》,将每周工时上限从44小时降到40小时,并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了分阶段生效日期。从2011年7月1日起,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雇用5名或以上工人的企业和工作场所,从而减少了工时。同时,从趋势上看,工人每月的工作日在持续减少。
韩国的社会和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如总统令《政府机关公休日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年度公休日的数量,允许设立其他公休日和指定临时公休日。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许多方面也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变化,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强调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此外,就业劳动部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每年进行法定统计调查。在近十年的工作条件调查中,按就业类型、职业、行业等划分的月平均工作日数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各种统计数据难以适用,大法院在认定城市计日工的月平均工作日数时,很难找到确定约为22天的依据。
考虑以上各种情况,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很难认定本案事故发生时城市计日工的月工作日数超过20天。
因此,原审法院不应仅以与原审相同的理由认定城镇计日工每月工作天数为22天,而应更详细地考察事故发生时城市计日工的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状况,并据此确定城镇计日工每月工作天数。 - 本判决的意义
韩国大法院在1992年12月8日宣判的92DA26604号判决中认为,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工作日天数可以估计为每月25天,每年300天,也可以允许不同的工作日天数。(大法院92DA26604:即使按照一般经验法则,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平均工作日为每月25天,推定每年为300天,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本案原告的工作日数与上述经验法则不同,且没有不合理情况的,则应将该证据作为计算工作日数的依据。)
韩国大法院在2003年10月10日的2001DA70368号判决中,考虑到相关统计数据和减少工作日的经验法则,认为城市计日工每月的工作日天数不应超过22天。(2001DA70368:在评估索赔人A按城市计日工计算的日收入时,原审法院根据经验法则认定了每月工作日为22天。但是,城市计日工的工作条件因行业环境的不同每年发生变动,法院在根据计日工的统计事实评估城市计日工的日收入时,应当结合月平均工作日数、各工种的工作条件等各种情况,并辅以其他适当的数据,包括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对工作日数作出合理的认定。原审法院在没有经过上述合理的事实调查的情况下,仅根据经验法则武断地将原告的月工作日认定为每月22天是错误的。考虑劳动部发布的《户外劳动者各工种工资调查报告》中关于城市通勤计日工每月平均工作日的过去的统计数据(最高为每月 20.5天),本案记录的各项事实,以及根据经验法则工作日逐渐减少的事实等,不能认可上述原告(城市计日工)在事故发生时的月工作日天数超过了22天。)
此后,下级法院主要根据经验法则确定城市计日工的每月工作日数为22天,大法院也基本接受了这一标准。但在本案中,大法院认为,考虑到大法院判决中列举的各种情况,很难认定事故发生时城市计日工的每月工作日超过20天。这一判决反映了韩国工作环境和每月平均工作日统计数据的变化。在将来发生的案件中,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否则法院在认定城市计日工的每月工作日很可能不会超过20天。
韩国大法院以社会现实为依据判定了计日工的月工作日数。但是韩国劳工界却对此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每月工作日天数的减少仅仅建立在正式劳工工时制度的基础上,而忽视了计日工的实际工作条件和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韩国工会联合会(KCTU)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大法院表示,自从引入替代性和临时性假期以来,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体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计日工并没有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他们认为“这一裁决将减少遭受工伤事故的计日工的赔偿金额,他们将不得不承担证明每月工作日天数的责任,这将增加他们除身体痛苦外的经济和精神的痛苦。”
三、韩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城市内的计日工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社会现实,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发展,如何能既保障这部分劳工的社会福利,又能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是正常的现代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韩国大法院对于计日工月工作日的判决,表面上看显示了韩国整体劳工的月平均工作日水准,实质上是体现了韩国劳工的福利状况。尽管韩国劳工界并不欢迎这一判决,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一判决反应了韩国劳工的真实状况。
韩国立法上在源泉扣缴、离职金、雇佣保险、养老金等方面,对计日工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倾斜,如计日工的所得税源泉扣缴费率为6%,小额免征(日工资韩币15万以下免征),代替四大保险(养老金、健康保险、雇佣保险、产业灾害保险),类似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对计日工多方位的福利保障。
中国存在大量的灵活务工人员,为适应就业新业态和零工经济发展,中国各省市人社部门也正在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在当前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并未将零工经济的用工形式纳入劳动法范畴,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本文案例反应出的韩国关于计日工月工作日的司法趋势,以及韩国对计日工在所得税扣缴、离职金、雇佣保险、养老金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对中国零工市场建设、灵活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具有良好的参考作用。目前,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劳动基准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为适用于全部劳动者、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而制定的基础立法,希冀为灵活务工人员权益作出全方位保障。
注:感谢文康劳动法团队马进松律师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