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专题四管辖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在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专题三——诉讼时效专题中提到:小李向小张借了1万元,但迟迟不还。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在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专题三——诉讼时效专题中提到:小李向小张借了1万元,但迟迟不还。小张下定决心去法院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又有声音说“别折腾了,小李都搬家换城市了,起诉还得去小李那边法院。”
对此,小张很苦恼,一方面的确很想要回自己的钱,另一方面也确实需要考虑成本和结果,如果请假去外地忙活一场,成本不光是路费,还有外地多次往返耽误的时间和精力,这么一想,小张又犹豫了。“如果可以在自家附近法院起诉就好了。”小张心想。
那么小张是否可以在自家附近法院起诉呢?本期专题将详细讲解和自然人民间借贷相关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通过管辖明确法院之间分工和权限,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同时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
在法律上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并不涉及某个具体的法院。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行使管辖权。要解决小张面临的问题,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小张的案件应由哪个级别法院管辖?
根据2021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案情,小张和小李因1万元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晰且标的额较小,明显不属于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管辖的情形。
因此小张应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具体向哪个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还需要看看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小张可以向哪个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21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第四条中对经常居住地作出了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本案中小张和小李没有签订管辖协议,那么根据相关法规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同时本案是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即小张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小张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小李住所地和自己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起诉。
三、相关案例
李某等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2022)京03民辖终359号】中,原告在自己住所地基层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因住所地和款项收款地在陕西省咸阳市而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李雯、李哲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交付地点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系接收货币的一方,故应当以原告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而驳回被告对管辖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回到开始的案例,本案中,小张并不需要去小李现在所住的外地法院起诉,在自己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可提起诉讼。
实践中法院往往需要原告在立案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该地为其住所地,若原告住所地和户籍地一致,则需要提供户籍证明;若原告住所地非户籍地,则需提供居住证或居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此地居住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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