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债权不可转让,擅自转让后有效吗?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资金短缺,不能按时支付合同相对方货款的情况。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资金短缺,不能按时支付合同相对方货款的情况。有的公司为了能及时支付货款,会选择将公司享有的对其他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合同相对方,以抵消所欠的货款,这在法律上是支持的,但是为何有时公司将债权转移给合同相对方后,却被认为是无效的呢?
经典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砂石料,合同价款2214192.5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B公司完成供货义务,A公司向甲支付了100万元后无偿还能力,无法支付剩余1214192.5元
A公司称其享有对C公司的债权,A公司与B公司协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拥有的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用于抵消A公司欠B公司的货款。并约定B公司在向C公司催要债权时以A公司的名义催要,不起诉,对于以上抵转事件进行保密。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C公司催要货款,由于C公司与A公司就双方债权数额等产生争议,且C公司得知A公司将与其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合同“非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债权债务转让给其他方”的约定。现C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C公司不同意A公司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目前C公司与A公司依据合同条款正在办理结算,现双方结算未完成,也不存在所谓债务。所以,C公司拒绝向B公司付款。B公司遂起诉A公司、B公司。
法院认为:B公司与A公司所签合同名为《债权转让协议》,但A公司并未向B公司交付有效的债权凭证,A公司是否对C公司享有债权以及具体的债权数额尚未确定,另外,协议约定上述债权用于抵销A公司欠付B公司的原材料款,同时又约定B公司在催要债权时以A公司名义催要,不起诉,并对以上抵转事件进行保密,这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后权利主体变动的特征,也有违前述法律规定中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要件。所以,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真实的债权转让意思表示,双方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对B公司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C公司无责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1214192.5元货款。
风险提示
为偿还债务或抵消货款等,公司可以将其拥有的对第三人方的债权转让给本次交易的相对方,让第三方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相对方。但是,如果在于第三方的合同中明确禁止债权转让的,则必须要经第三方的同意,如果不经其同意私自转让债权的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无效,公司还是有向相对方支付债务的义务。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如何才能有效的转让债权呢?我们建议: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如果公司想要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存在有效且到期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不能是已经消灭的或是期限未届满的债权。另外,还要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将债权转让数额的确定作为债权转让的前置条件,但是如果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尚在办理结算中没有确定数额,此时转让债权非常容易发生争议,公司不仅不会从债权债务中脱离,还会有诉讼风险。
2、债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所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债权作为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约定债权不可转让,那么此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该债权就具有不可转让性;另外一些特殊债权也不可以转让,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再者就是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如买卖文物的债权,因为文物是国家统一管理、收购,不能私自买卖。以上为不可以转让债权的情形,即使转让了也无效。
3、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当债权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后,在转让时还需要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情况。如果不通知,原合同债务人无法知道债权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那么当债权的受让方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时,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公司在通知债务人时,如果债务人可以通知到,可以采用发函的形式,如果债务人无法通知到,可以采用登报公告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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