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历来是交易实践中异常活跃、新态频出的领域,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主体,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在对外授信、开展融资业务时,为确保相关主体按期足额还款,通常除关注融资主体自身的还款能力外,还需要融资主体或所在集团或其关联方提供的相应的担保或者增信。金融服务创新一直伴随着对担保制度的极致运用,甚至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担保措施,按照原《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这些担保措施本不应具有物权效力,但实践中,却为司法裁判所尊重、认可。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为包括担保纠纷审判事务问题在内的重点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正式施行,至此,《民法典》后全新的担保制度全面上线。《民法典》物权担保制度的制度设计上,采取务实而灵活的方式,选择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路径,即在维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形式主义担保物权基本类型体系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则的修改、变革而达到与功能主义大致相当的法效果。[1]《九民纪要》《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后,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担保制度。《民法典》物权担保篇的制度革新,回应了金融业务发展的需求,正视金融质押担保创新对传统质权制度的挑战。
兰台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团队基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担保制度体系,立足实践,对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运用的质押增信措施进行全面、深入解读。本系列文章,围绕“质押担保审查”主题,针对典型和非典型质押担保措施,按照总、分篇共计二十篇文章细分详解,架构清晰、内容详实,以期对金融机构融资业务实践有所助益。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金融发展源自金融创新的内在活力与外部激励,金融创新往往可能引发对原有制度框架的突破和重构,但应当明确的首要原则是,任何有关交易结构的创新均应当立足于合法合规的边界,《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以及《九民纪要》共同构筑的新的担保制度,相较原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确实更为适应纷繁复杂的金融担保实践。但在相关的创新担保措施没有经过司法实践的裁判检验、尚无明确的裁判规则时,金融机构对于创新担保措施的适用应当原则上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穿透认定其项下对应担保物的法定性质实质,尽可能归类于实操较多的担保实践类型,并严格按照既有的担保措施适用标准确定是否适用以及确定具体的权利设定条件,从而尽可能降低相关风险。
本文基于梳理我国目前经《九民纪要》《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确定的担保制度规定,立足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操作实践,以金融债权人担保风险防范为最终目的,以质押担保措施开篇,探讨并分析各类传统质押担保措施以及非典型质押担保措施的效力认定要件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一) ——动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风险识别及防范》
动产质押融资是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大宗商品作为动产的特殊类型,其自身不仅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因存储大宗商品而形成的仓单还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而言,不仅应当关注前述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还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权利竞合问题,以避免质权无法顺利实现。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二) 流动质押质权设立审查要点及协议安排建议》
流动质押,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主要形态,是一种实务先行的质押方式,在流动质押中,质物一般为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并且可以在质押后投入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流转,以此满足出质人生产的需要、质权人得到本息的需要。针对此种担保方式,为避免质权落空,金融机构等质权人应注意对质物实现控制,并在监管协议中对于监管主体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三) ——流质的认定与质权实现》
流质条款指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担保法、物权法均严格禁止当事人在质押中直接约定流质条款,而民法典则对流质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本文以保障金融机构融资业务中质权实现为目的,立足于司法实践,总结提炼流质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并针对性的对于金融机构展业中流质风险的防范提出操作建议。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四) ——特殊动产质押的风险识别及防范》
特殊动产是指经济价值较大、权属变动不频繁的可移动物,《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特殊动产的类型,即船舶、航空器、机动车。随着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此类特殊动产的价值不断增加,在融资中特殊动产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满足融资与投资需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特殊动产兼具动产与不动产的双重特征,其质权的设立、实现均存在不完善、不明确之处。本文将围绕特殊动产的有效设立、实务中的争议要点进行分析,以期对金融机构有效设立质权、实现质权有所助益。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五)——股权、股份、股票质押的风险及防范》
股份、股权、股票质押分别对应不同形态下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但本质上都属于股权质押。股权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权利的总和,兼具物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体现了较为复合的法律关系,本文只就股权或股票质押的特殊问题予以单独释明。本文重点围绕股权股权质押的有效设立、实务中关于股权质押的争议要点进行分析,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股权、股份、股票质押权利设立的一般原则,以及涉及股票质押的特殊规定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六)——债券质押的风险识别及防范》
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债券具有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特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明确将其列为权利质权标的之一,债券质押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交易中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本文旨在从债券质权的有效设立、债券质权的实现方式、典型的债券质权式回购交易纠纷争议要点及金融机构相关操作建议等方面讨论债券质押交易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七) ——保单质押的效力认定与质权实现》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因具有现金价值而具备了质押融资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保单质押业务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银保合作方式完成且已初具规模,但关于保单质押的规则却只是散见于有限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之中,本文将对保单质押的效力认定与质权实现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金融机构有效设立保单质权、实现质权有所助益。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八)票据池质押的风险识别及防范》
票据池质押融资,于企业是一种充分利用资产拓展融资渠道的方式,即企业将日常分散、小额的应收票据集合为资产池,将打包的票据资产池(包括票据本身及票据回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授信额度。但对金融机构债权人而言,则应当重点关注质物的认定、质权设立之要件判断以及质权与主债权之对应关系等问题,尽可能减少质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九)存单质押的风险识别及防范》
存单质押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出具银行保函的一种常见担保措施,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也正是因为存单质押的处置流程存在便利性,同时质押存单载明的存款期限与贷款的清偿期限不必然同时截至,从而引发质权人何时能够实现质权的争议。本文将以商业银行视角对存单质权实现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防控办法进行探讨,以期对金融机构有效设立质权、实现质权有所助益。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十)——结构性存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本文从探析结构性存款的法律性质出发,全面梳理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规制及法律属性认定规则。重点分析了结构性存款质押的效力问题与质权实现方式,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有关结构性存款质押争议点进行分析,为商业银行接受结构性存款质押融资的业务提出操作建议,防范法律风险。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商事活动中被广泛应用,相比其他质押方式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银行等质权人常面临质权落空的风险。基于此种困境,银行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并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押事实,以避免质权行权困难。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十二) ——收益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及规范要点》
收益权质押作为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且被监管机构所鼓励的增信措施,可以满足金融机构对融资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但由于收益权质押自身的局限性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性所在,导致实践中收益权质押仍存在质权无法有效设立、权利无法行使等问题。本文将主要围绕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基础、操作方式及需重点关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金融机构实践中所涉各类收益权质押的设置及未来行权提供操作思路。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十三) ——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
理财产品质押能够使理财产品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同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满足个人的短期资金需求。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针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该项业务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银行理财产品融资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设立及实现进行分析,以期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实操提供参考。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十四)——保证金质押的设立与风险防范》
在保证金作为质物的交易安排中,担保人主动或按照银行要求设立保证金质押,为其或第三人在各类贷款/融资交易中产生的主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保证金质押有效设立的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院对保证金账户采取的执行措施中权益保护等问题仍存在争议。为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保证金质押业务时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笔者依照当前法律规定,结合案例争议焦点作此篇,以飨读者。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十五)——特殊账户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
特殊账户质押,即出口退税账户和NRA账户质押,并非企业融资的常见方式,且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特殊账户质押的规定也较为模糊。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接受特殊账户质押时应当重点关注质权设立的特殊要件,避免面临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风险。
《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十六)——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有效设立与风险识别》
基于当前“双减”国家政策的导向、碳交易市场完善,企业为进行绿色升级而采取的技术、设备等升级措施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碳排放权作为可交易标的,为企业向牌照机构寻求更多融资路径提供了机会,但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有关碳排放权质押(包括权利设立及权利行使等)明确规定,碳排放权底层碳资产价值可能减损等客观问题,金融机构在碳排放质押业务实操中,往往会面临碳排放权质押无法产生物权担保效力等难题,进而影响债权实现。本文试结合我国现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析碳排放权质押设立的法律依据,并结合目前国内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实践,识别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来展业有所裨益。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分论篇(十七)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与质权实现》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知识产权是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民事权利,质押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类,遵循权利质押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有自身的特性。本文主要介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设立与质权实现,为质权人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措施。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分论篇(十八)——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与应用》
融资实践中,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债务人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还可以要求债务人通过股权让与担保的方式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具体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债务清偿后,股权应转回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未适当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与应用进行探讨。
《金融·看法|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质押担保审查 分论篇(十九) ——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
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是指以私募基金份额作为质押标的设立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质押标的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除了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均有双重属性,即基金份额+合伙份额/股权(股份),不同组织类型的私募基金份额质押,适用的法律不同,增加了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的复杂性。本文分析私募基金质权设立和实现,为质权人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措施。
[1] 参见刘宝玉《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法商研究,2020-09-15。
质押担保审查合辑-金融机构融资业务担保审查精要系列之一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担保制度历来是交易实践中异常活跃、新态频出的领域,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主体,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在对外授信、开展融资业务时,为确保相关主体按期足额还款,通常除关注融资主体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