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随意资金调拨的法律风险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在目前的融资困境下,实际控制人将资金由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调度现象愈加突出。

在目前的融资困境下,实际控制人将资金由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调度现象愈加突出。公司从股权属性上来说,公司归全体股东所有,因此企业家一般将公司完全等同于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的资金调度是将左右口袋里的资金互换的行为,任意将公司财物在个人以及个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将互相调度。上述资金调度行为如未经合法程序,则会产生重大法律风险。
未经合法手续任意调度资金的根源在于企业家没有认识到股东出资后,出资财物属于公司所有,不再直接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关联公司间在法律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任何非经法定程序对公司财物的调度行为均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企业家在关联公司间的资金调度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关联公司间以及公司与股东间频繁的资金调度,将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利益转移,导致某个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他关联公司或股东被法院列为共同被执行人。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76号平泉县安利铁矿与被告刘彦、第三人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平泉县安利铁矿与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之间银行账目往来频繁,其中多为转款、借款、还款、拨款。且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二者在人事、资产上的混同,存在着导致公司利益的转移的情形,系利益高度一体化的关联公司,平泉县安利铁矿作为与债务人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利益高度一致的关联公司,人民法院对其账户及其中存款冻结并无不当,平泉县安利铁矿的银行存款应予执行。
如果企业家需进行关联公司间、公司与股东个人间进行资金调度,必须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借贷方式进行资金拆借,达到合理合法进行资金调度的目的。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公司之间或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使用,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是否有偿提供资金,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股权构成状况综合考量,否则有可能形成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税务机关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调整应交税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股东个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不得向公司借款。《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股东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需注意,应当在本纳税年度还清借款,否则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在向公司收取股息或利润的资金时,不能直接将公司资金用于为个人或家庭成员购买车辆、房屋等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无论在实际上该车辆或房屋是否供公司使用,否则会被视为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仍需以该部分财产仍需用以清偿公司债务。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规定,对股东个人造成的极为不利后果是,股东实际收取股息或利润而获得财产最终未归本人所有,却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笔者建议,资金调度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在合法调度资金或获取收益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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