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放宽了在一人公司设立等方面的限制,并对现行《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注意事项、债务承担等方面的专节内容进行了整体删除。新《公司法》在为市场主体投资和市场活力的激发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为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的制度内容进行解读,并为有意开设一人公司的读者提供企业合规建议。
一、一人公司制度要点及解读
一般认为,企业发展和成长的动态轨迹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发展、成长、成熟和衰落四个阶段。但从法律视角来看,企业的生命周期从设立开始,至解散注销终止。本文将从公司设立、公司运营、公司解散和清算三个维度对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制度要点进行梳理。
(一)一人公司的设立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设立修订颇多,使得一人公司设立更为便利化,一人可以设立更多类别的公司,也能够以更多形式出资,公司组织机构要求更为精简。在设立阶段,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要求为:
1. 公司形式、出资及设立限制
传统上,有限责任公司被认为更适合个人投资者,现行《公司法》框架下一人公司也只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法》背景下即使是要设立一人公司的主体,也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数量等也不作限制,以下将一人公司设立形式、出资等相关要点简要总结如下:
事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法条指引 |
股东 |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 | 第四十七条 |
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前按照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第九十八条 | |
出资方式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 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
自然人投资及转投资 |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下对于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作设立数量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已被删除 |
2. 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
即便是一人公司,依据新《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设立时也须有公司章程。而关于组织机构,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公司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相关组织机构设置要点及解读如下:
机构 | 法律条文 | 解读 |
股东会 | 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 在对一人公司形式不做限制的情况下,新《公司法》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章节明确了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
董事会 | 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2018年《公司法》将不设董事会董事的职权交由公司章程规定。2023年《公司法》拓展了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不设董事会的董事(经理)的权限范围,规定董事会的权限可以直接适用于执行董事。 即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以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
监事(会) | 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股东同意后也可以不设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若是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该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特别提示:虽然一人公司设立时有且只有一个股东,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人公司的认定,并不局限在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对于 “夫妻公司” “家庭公司”或者股权持有比例悬殊等情形,此前也有部分司法实践透过现象探析本质,对其性质进行公平合理的实质认定,适用一人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关于夫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中认为,夫妻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持股比例悬殊且小股东受绝对控股股东支配的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也有所说明,“如果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悬殊,不仅存在一个对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且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除控股股东外,被担保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可以推定公司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证明其不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运营
现行《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设置专节进行规定,新《公司法》删除了专节地位和不少特殊性管制规定,专节中的部分条文已并入到有限公司的具体规定中,部分重复条文已被删除。而一人公司相较于其他普通有限公司而言仍具有其特殊性,虽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但也被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所束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诉讼等情况,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公司在运营阶段,更应注意如下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要求。
1. 公司决策
一人公司虽不设股东会,但股东在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事项作出决定时,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 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因此,即便是一人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若一人公司未能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法定的审计报告等,可能被认定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案中认为,XXX公司于2017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形成年度报告。现XXX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XXX公司股东韵某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XXX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3. 资金使用
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和公司之间在经济往来中基于便捷等原因可能会出现账户共有或混用的情况,但依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因此,在一人公司资金使用过程中需通过公司账户进行。
公司与股东账户混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在(2016)赣民终638号案件中,江西高院认为陈某某作为XXX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该行为已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 对外担保
关于一人公司对外担保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结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877号案件中的裁判意见,一人公司对外担保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异,也需要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法条内容无实质性修改)。
笔者理解,在新《公司法》施行下,一人公司对外担保仍需按照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定),且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公司不可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特别提示: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仍有可能对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案中认为,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该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对此观点,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在《一人公司法律适用问题》中也有所阐述,即一人公司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名新股东,对于原股东,因债务是发生在股权转让前,所以原股东对本人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是明知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推定其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原股东须对公司旧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的解散、清算和注销
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决议或其他法定解散事由等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解散和清算停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一人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相关要求如下:
1. 解散
一人公司在面临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等情形时,须在解散事由产生后的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 清算
在一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公司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须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可以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清算方案清偿完毕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注销
一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法院(在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况下)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当然,如果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股东作出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另外还需分别注销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注销完毕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
特别提示:依据新《公司法》第240条的规定,一人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需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规定,一人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能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设立及治理建议
基于前述,一人公司与其他普通有限公司在设立、运营和解散注销阶段有许多共同的要求,但一人公司也有其特殊的要求,譬如相较于其他普通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被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综合前述对于一人公司从设立到注销等相关要求,对于一人公司治理建议如下:
(一) 视情况确定一人公司设立形式
对于股东而言,不同公司组织模式各有利弊,尤其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主流模式中,其在公司治理、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在选择公司设立模式时,股东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预期来做出最适合的决策。具体到一人公司的设立模式上,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认缴出资、公司治理结构上,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的资金压力,而且不设监事等,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来看,内部架构相对简单,权利较为集中,但是后续发展股东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而且资本筹集相对较慢。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设立之初缴足认购股份,公司治理机构相对更为紧凑,后续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也更为便捷。建议在一人公司设立形式选择上综合资金情况、后续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确定。
(二)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及审计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能够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也能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面临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及审计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风险,对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到一人公司,尤其是在新《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下,建立规范且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审计制度显得更为重要。
1.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及支付系统
一人公司应当建立规范且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留存好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等可供查实的基础财务资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好公司、股东账户的隔离,经营交易使用公司账户交易,保持公司账户独立性。公司与股东的交易行为须规范记账,有真实、完整、系统的财务收支记录。
2.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不仅对企业内部决策有重要意义,对外部利益相关方也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合规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体现,对于一人公司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及会计准则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也将成为诉讼案件中保护股东的重要武器。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还应当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资格应当完整、真实证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三)留存公司经营独立等相关凭证
在一人公司当中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并且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简单,不存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互相制衡,管理权一般由股东一人掌控,一定程度上缺乏透明性和独立性,这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埋下了隐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和一人公司的治理缺陷,股东与一人公司只要存在人格混同,均应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在一人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刺破法人面纱,直接追加股东责任,留存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相关凭证相当必要。因此,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留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资料,证明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股东作出公司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或公司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等。
(四)根据经营情况及时合法注销
一人公司设立相较便利,但是当创业项目失利、企业经营不善时,如果不能及时注销旧企业,而是继续做账、报税,往往要牵扯股东大量精力;但倘若放任不管,公司可能会被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从而对一人公司的股东重新创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人公司需根据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和方向,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合法清算注销,退出市场。
三、结语
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相应调整,为一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机遇,激活了市场活力。然而,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质,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规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一人公司设立、运营及解散注销阶段可能遭遇的风险,建议在处理相关事务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获取全面且专业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