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反悔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伴之而来的便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日常中,很多交通事故均是以私了的方式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伴之而来的便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日常中,很多交通事故均是以私了的方式解决。虽然私了的解决方式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但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部分当事人反悔的情形,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一方事后认为获赔数额较低而反悔。那么针对私了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效力又当如何?反悔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撑?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
原则上私了行为应属有效,不得随意反悔
交通事故的私了行为通常会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均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是民事合同行为,应受到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调整。那么交通事故双方的此类合同行为有效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若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私了行为满足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且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私了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私了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私了的约定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自由处置。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到私了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私了后反悔的例外情形
如上文所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私了协议原则上应属有效,不得随意反悔。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予履行?不予履行的权利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私了后能够反悔主要是要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两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撤销后即可以不履行私了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的初衷是找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私了协议中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以上即为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法律概念,本文不再做扩充讲解,仅对在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中比较常见的两种类型做简单介绍:
1、对伤情或损失存在重大误解
事故发生时,凭日常经验难以发现伤情或损失的实际情况,从而过高或者过低估计伤情,并以此为标准协商出的私了协议赔偿内容,笔者认为属于重大误解;
2、赔偿数额显示公平
基于对伤情或损失的过高或过低估计,从而导致私了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按法律规定可获赔数额存在巨大差距,笔者认为属于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应属有效,不允许随意反悔。但,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受损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私了协议,从而按实际损失进行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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