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的转移)是大量商业交易行为的必然结果。而在一项商业交易中,如何确保交易的安全,使交易能顺利地进行,实现交易者的商业目的,最终实现物权变动和所有权的移转,势必成为交易双方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一项交易所指向的物权变动,也常会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何保护市场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无疑便成为一国法律制度中保护交易安全性和诚信的主要问题。我国《物权法》在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中,采取的是公示公信原则,并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
一、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从法理而言,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如果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不得再成立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使物权的变动也产生排他效果,如果社会公众无法从公示的角度知悉一项物权已变动的事实,则一项物权的变动就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极大可能。因此,为了保护物权的实现和不受侵犯,在制度设计上考虑物权的排他作用,从而防止对物的争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就有必要建立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根据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想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清晰透明。
其次,物权公示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是对第三人保护的有力法律武器。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前提的。对于不动产只要有登记存在,法律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状态存在;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人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使权利为合法。真正的权利人即使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公示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公示的公信力,善意的第三人完全可以凭物权的公示事实,来推定该物权为获得法律保护的物权。
但应注意公示公信力不保护恶意的第三人和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法律不鼓励恶意受益,如第三人明知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一致而仍与公示物权人交易的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第三人与公示物权人交易时必须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没有发现公示瑕疵也不应受公示公信力的保护。此处的第三人应是善意的第三人,但是此善意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推定为善意的,除非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第三人不必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合同双方如果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履行了义务之后将物权作了相应的变动,买受人在另一项交易中把标的物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之后原买卖双方的债权合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但这一债权合同的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并不能必然导致第三人对标的物的返还,因为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善意第三人已基于买受人的占有而受公信力的保护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根据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而只能向让与人请求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
从法理而言,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主观上必须为善意。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使用善意取得。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关于善意的确定时间,通常认为证明受让人的善意应当限于财产受让时,即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受让人须为善意,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在交付以前出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时为恶意。当然,关于准确的时间,应当根据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而定,在实际交付中,应当把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在占有改定时,则应当将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无偿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的前提下,合理的价格,也是衡量财产取得是否是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转让一般是以对价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以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是善意的合理怀疑。
3、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并没有发生标的物的转移,则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受让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需受让财产的交付,即占有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法律行为,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第三人之所以取得所有权,是第三人善意地认为无权处分人为真正的权利人,或因为无处分权人通过物权公示的方法让第三人认为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公示公信原则,抛弃公示公信原则而谈善意取得制度只能使善意取得制度失去根基,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结果与现实表现。
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第三人权益保护
作者:杨晓东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的转移)是大量商业交易行为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