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名称 | 具体规定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06.05实施)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08.24实施) |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 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 1.党组织。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12.30实施) | 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
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 |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
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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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2009.05.01实施) |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 第二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 | 第一条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等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履职方式,更加注重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靠公司章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将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 |
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 |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规〔2021〕45号) | 第七条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国务院国资委听取董事会成员意见后,明确1名外部董事召集人。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熟悉财务金融或者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担任。 专门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议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
三、董事会
关于董事会中下设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职能的规定请详见本附录中(五)监事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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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 七 、工作要求 (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 1.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要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落实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董事会应与党组织充分沟通,有序开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选聘经理层试点,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2.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对出资人机构负责,接受出资人机构指导,其中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3.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提案资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做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沟通。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 4.加强董事队伍建设。开展董事任前和任期培训,做好董事派出和任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外部董事要与出资人机构加强沟通。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 (四)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2.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其中,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其中,依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职能定位,外部董事主要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名,选择专业人士担任,由政府委派。外部董事可兼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关领域专业意见。 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宽外部董事来源,人员选择要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定位和专业要求,建立外部董事评价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 3.经理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2023.04.07实施) | 二、主要任务 (二)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鼓励上市公司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加大监督力度,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前移监督关口。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等职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逐步推行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完善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专门会议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升独立董事履职的透明度。完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推动独立董事合理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征集股东权利等职权,更好履行监督职责。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 |
四、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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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2009.05.01实施) |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实施) |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08.24实施) | 二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九)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 (三)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 1.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2.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有序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开展出资人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总会计师试点。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 3.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
《关于印发〈“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0〕2号,2020.01.22实施) | (一)任期管理。 1.任期期限。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确定,一般为两到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到期重聘。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四、契约化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契约签订。 1.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基本信息;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4)考核实施与奖惩;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4.签约程序。一般由“双百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由其控股股东确定相关签约程序并组织实施。 |
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 |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监事会
关于监事的勤勉忠实义务、职工代表的规定请详见本附录中(三)董事会部分、(六)职代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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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03.21实施) | (三十三)优化审计署职责。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 (六)监督与约束机制。 1.完善监督体系。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强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六、职代会
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名称 | 具体规定 |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09.22实施) |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九)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武装广大职工,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深入进行形势任务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工业务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提倡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实施) |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
七、合规管理
国企改革1+N政策文件名称 | 具体规定 |
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 三 、着力强化依法合规经营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健全依法决策程序,严格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高度重视对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论证,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依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决策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2018.11.02实施) |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
2019年10月1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 | 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管控效能 (一)优化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全面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集团管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中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内控体系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中央企业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企业审计部门要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查错纠弊作用,促进企业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等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在具体业务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中嵌入统一的内控体系管控要求,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内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强化制度执行刚性约束。 (四)健全监督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 |
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 | 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2022.10.01实施) |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