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的分担是仲裁裁决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在实践中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一般而言,仲裁庭对于仲裁费用的调查无须投入像调查案件实体争议那样的精力,而根据国际通行的“赢家通吃”原则(cost follow the event),仲裁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由在实体争议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即可。然而,看起来简单的仲裁费用分配却有可能引发后续争议。在最近的一起国外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这一原则明确了仲裁费用的分配,但却引发了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最终案件被部分发回重新仲裁。
案件索引:
Oldham v QBE Insurance (Europe) Ltd [2017] EWHC 3045 (Comm)
案情简介
本案仲裁案件的申请人Oldham是MK航空公司(一家成立于加纳但登记在英国的公司)的三名管理人之一。2014年9月,Oldham遭到MK公司债权人的联合起诉,理由是其不当处置了MK公司的财产。
本案的被申请人QBE是Oldham的专业保险公司,Oldham被起诉后不久曾向其要求支付损失(包括判决要求其承担的损失、辩护所支出的费用等),QBE认为本案不符合其保险政策,并表示可以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进行临时仲裁。QBE公司同时表示,同意资助一名律师作为Oldham在诉讼程序中的代理人,但认为如其在仲裁程序中胜诉需要Oldham赔偿该费用。Oldham同意仲裁,并要求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指定本案的独任仲裁员。
其后,QBE公司资助了一名律师为Oldham辩护,2016年10月5日,Oldham被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败诉,需要承担超过一百万英镑的赔偿责任。在仲裁程序中,独任仲裁员在Oldham要求开庭的情况下仍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7日作第一份裁决,认定QBE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并要求Oldham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但未写明仲裁费的数额。
在第一份裁决作出后,QBE公司停止了对律师的资助,并要求仲裁庭裁决Oldham承担其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律师费7万英镑以及一笔临时付款。仲裁庭在收到QBE提交的材料后,要求Oldham在2016年11月18日以前提交回复意见,此后又两次延期至2016年12月2日,但仲裁庭并未等该期限届满,也没有等待Oldham回复即作出了第二份裁决。裁决作出后,Oldham向英国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英国仲裁法中的两个问题,一是Oldham认为保险公司无权收回7万英镑的律师费属于“法律问题”,根据英国仲裁法(以下简称EAA)第69条,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将法该问题上诉至法院;二是仲裁庭处理该笔费用和仲裁费时没有听取Oldham的意见,该行为构成EAA第68条规定的仲裁员严重不规范(serious irregularity),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对于第一个问题,QBE公司认为法院可以受理该问题,并请求(invite)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处理。对于第二个问题,该公司则主张仲裁庭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并指出Oldham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会被仲裁庭采纳。
法院判决
对于第一个问题,Popplewell法官认为尽管理由不同,但他认为仲裁庭在该问题上没有错误。对于第二个问题,他先是回顾了自己在Terna案(Terna Bahrain Holding Co WLL v Bin Kamel Al Shamzi & others [2013] 1 All ER (Comm) )中关于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EAA第68条严重不规范行为,其中就包括了违反EAA第33条关于仲裁庭应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给予各方平等表达意见的机会的情况。法官认为,在本案中,Oldham在仲裁程序仲,被剥夺了发表意见的权利。至于Oldham所可能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Popplewell法官指出该问题并不由他来负责下定论。
最终,法院以仲裁庭剥夺当事人就仲裁费问题表达意见的机会,构成EAA第68条规定的严重不规范为由,要求仲裁庭重新审理费用问题。
总结
本案是少有的法院认定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承担方面构成严重不规范的行为,一般而言,一个支持仲裁的法域,法院总是倾向于认定仲裁庭对仲裁费用具有管辖权。例如,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09年的ReliaStar案(ReliaStar Life Ins. Co. v. EMC Nat. Life Co., 564 F.3d (2d Cir. 2009))中指出,只要仲裁庭对于管辖问题有一个似是而非的依据,法院也应当维持仲裁裁决。而在2016年的Essar案(Essar v. Norscot [2016] EWHC 2361)中,英国法院也指出仲裁庭只有在故意超越权限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严重不规范问题,在该案中,英国法院甚至认可了仲裁庭裁决败诉方承担第三方资助的利润(uplift)。
然而Oldham却有所不同,在本案中,QBE公司在第一次裁决作出以前并没有请求仲裁庭就费用问题作出裁决,而在第一次裁决作出以后,仲裁庭也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给予Oldham表达意见的机会。由此可见,仲裁庭对于仲裁费用要具有管辖权,应当首先找到一个至少是表面上的授权(如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书或者仲裁协议),并在仲裁过程中给予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而无论当事人提供或可能提供的意见是否具有说服力。这样才会避免在其后的司法审查中遭到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Oldham案实体争议所涉及的是诉讼抗辩保险问题,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第三方资助。近年来,第三方资助的研究者多将目光投放在资助申请方/原告方领域,但在实践中,在诉讼或仲裁中处于防御一方(被告/被申请方)同样可能使用第三方资助,例如在船舶运输中常见的FD&D保险,就是一种典型的资助被告方的“抗辩险”。从Oldham案法院对保险条款的解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此类第三方资助在保险政策、资助范围以及资助金额回收等方面的特点。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庭对仲裁费用承担的处理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费用的分担是仲裁裁决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在实践中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