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对于打印遗嘱这一概念是否有些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几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加了打印遗嘱。

大家对于打印遗嘱这一概念是否有些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几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加了打印遗嘱。遗嘱生效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即符合形式上的要素,二者缺一不可,现实中有很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打印遗嘱的案例,了解什么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需符合哪些情形。
案例情况: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女儿,分别是A、B、C、D,王某与林某婚内共有房产一套。2023年1月13日,王某立有遗嘱,内容为婚内共有的房产留给妻子林某,按林某本人意愿支配,四个女儿无权干涉,王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林某及四个女儿在遗嘱下方签名并同意。2023年2月份王某去世,D与林某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故林某将D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生前与林某的共有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林某独自继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与D确认遗嘱系D整理打印后交由王某签字,签字时林某与A、B、D均在场,C之后补签。林某与A、B、C称该遗嘱是在王某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所签,D称该遗嘱是其按照林某的意思拟定,打印后交由王某签字,当时王某意识不清晰,因此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案涉遗嘱系由被告整理打印,王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根据法律条文对于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规定,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代书遗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加的打印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确认,案涉遗嘱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故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对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除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确认,还应当在打印页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且每一位见证人都应当注明年、月、日,否则该打印遗嘱无效,可参考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官方公众号公布的案例,因三位见证人中只有一位见证人签署年、月、日,其他两名见证人未注明日期导致法院未认可该遗嘱效力,判定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二审亦认定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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