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您尽职了吗?

来源:申同律师

文章摘要
法庭上慷慨陈词,赢得官司。现实中执行困难,感慨无奈。保证执行到位的第一步查封您尽职了吗?

法庭上慷慨陈词,赢得官司。现实中执行困难,感慨无奈。保证执行到位的第一步查封您尽职了吗?
【案例】
笔者最近遇到一起咨询,A(原告)、B(被告)两企业因工程合同纠纷诉上法庭,A企业向法院申请查封B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钢结构建筑物。但该法院只是冻结了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而并未对该土地上的钢结构建筑物采取任何的查封行动。
A企业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催促法院查封这些建筑物,律师和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查封,故该查封的效力自然及于该土地上的钢结构建筑物,况且这些建筑物是违章建筑,并没有在相关的部门登记,所以也无法进行查封登记。
这时候,B企业已经开始拍卖、抵押土地上的钢结构厂房,即使法庭的最终判决对A企业有利,A企业也将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分析】
换做任何人是A企业的负责人这时候都会心急如焚,希望能找到能对自己有利的解决办法。
我们先来看看该代理律师和法院的查封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最高法的意思很清楚:虽然查封土地的同时意味着土地上的建筑物也被查封,但后面需要到不同机关登记的规定也清楚地表明,执行单位必须穷尽手段向外界表示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被查封的事实,不能让任何其他因素干扰查封结果的落实。但该基层法院仅仅是理解了前一层含义,却没有充分理解后一句的意义。
在本案中,首先,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是钢结构厂房,这种厂房并非是普通的建筑物,而是由钢材搭接和焊接而成,换句话说他们可以随时被拆解和被拍卖。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所以,如果一旦有其他法院对该土地上的钢结构建筑物进行了查封或者是以张贴告示的方式进行公告,那么该案件的承办法院是不能够对抗的。如果真是如此,这也就意味着A企业无法顺利实现其债权,该案的承办法院也有可能因此面临被A企业提起司法赔偿的风险。
【后记】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如果具体的操作者只是死抠法条,机械地照搬条款而不去联系实际进行深入考虑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被他人钻空子,最终导致不应该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笔者向A企业建议向法院解释原委,并向法院说明可以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查封,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作为法院,在该案件中的做法虽不够尽力,但无人能够说他有错误,因为法律本来就有明文规定。但作为专业的律师,最大化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本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很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后果是严重的,我辈将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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