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大战中对方伪造债务该怎么办?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我所李小非主任接受TVS4广东影视频道智精湾区栏目的采访,就婚姻中屡见不鲜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离婚大战中,如果见招拆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对方伪造巨额债务应该如何应对?

近日,我所李小非主任接受TVS4广东影视频道智精湾区栏目的采访,就婚姻中屡见不鲜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离婚大战中,如果见招拆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对方伪造巨额债务应该如何应对?五美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2016年杨兴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马耀中及其妻子崔玉花共同偿还马耀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向杨兴义借取的人民币1900万元。杨兴义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借款承诺等证据,但相关的证据仅有马耀中签名,妻子崔玉花并未在借条以及借款承诺中签名,事后也未追认。
2017年9月,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判决,认定马耀中向杨兴义所借的19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马耀中与崔玉花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崔玉花申请再审称
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杨兴义主张如此高额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杨兴义从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马耀中与崔玉花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杨兴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审结果
再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崔玉花的再审申请,支持了本案二审法院认定该190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律师说法
本案二审判决日期是2017年9月,本案发生和判决时《解释》尚未施行,因此本案不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本案不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再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解释》条文的解读思路值得我们在处理同类案件时予以借鉴。
关键点一: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
本案中马耀中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由于马耀中将借取的款项又用于放贷并从中赚取利息,马耀中的该行为属于赚取利息差的投资经营行为。
其次,马耀中和崔玉花名下有多辆车辆以及房产,马耀中与崔玉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除了赚取利息差之外的其他收入足以支撑其购置家庭财产,因此,马耀中、崔玉花的资产情况间接证明了大额借贷并且放贷并收取利息差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事实存在。
关键点二:债权人是否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债权人杨兴义在再审阶段提供了银川中院(2017)宁01民初281号《调解书》以及马耀中与案外人田林东、田成旺签订的借款协议,足以证明马耀中将案涉借款1900万元出借用于赚取利息差。
杨兴义提供的调解书以及借款协议证明内容如下:
第一,马耀中自2007年9月4日至2015年4月15日分18次向田林东、田成旺转账借款本金4416万元,该借款属于借给宁夏东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田林东、田成旺系该公司股东。2016年11月14日,马耀中与田林东、田成旺、宁夏东宇民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确认宁夏东宇实业有限公司借马耀中4416万元,按月息2%计算已经收取了920万利息,赚取了利息差。关于剩余本金利息双方自愿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
第二,借款协议中约定,马耀中与田林东、田成旺的借款月息为4%,马耀中在起诉状中请求按月息3%计算利息。
综上,由于马耀中与崔玉花夫妇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家庭另有收入来源,因此,马耀中借取的大额款项应认定为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对应的1900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崔玉花应共同承担。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虽然马耀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取了大额款项,但由于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马耀中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即将款项转借第三方并从中赚取利息差。因此,并不能因为马耀中借取的款项数额较大(1900万元)而盲目地认定为个人债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焦点依然集中在“夫妻是否合意/是否有意思表示”、“是否属于家庭共同经营”以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三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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