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轻罪辩护并不“轻”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有时轻罪辩护并不“轻” 所谓轻罪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

有时轻罪辩护并不“轻”
所谓轻罪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尽管这种辩护形态往往会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均适用轻罪辩护。
传统案件中,轻罪辩护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比如被告人被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通过轻罪辩护改变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在量刑上将对被告人有极大益处。亦或是被告人因醉酒驾车多次碰撞被检察院指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轻罪辩护改变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将会大大降低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
但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轻罪辩护可能带给被告人的刑罚“并不轻”。比如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张大因琐事对李四怀恨在心,于是便想教训李四。然后张大安排小弟王二,要求其买刀收拾李四,没有明确是否杀死李四。随后王二购买了一把无比锋利的大砍刀,张大不置可否让王二尽快动手。在某一天晚上,王二砍了李四三刀后,李四毙命。案发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大、王二提起公诉。
张大喊冤,辩解自己只想伤害李四,并不想取其性命。公诉方认为,虽然张大没有明确要求王二杀死李四;但是在王二拿出大砍刀时,其没有阻拦,应该预见到可能会砍死李四,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二起初也在辩称自己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意图,但是后来不再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最高法定刑均为死刑。按照刑法实践“一命抵一命”,不论是以故意杀人罪还是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张大和王二中都可能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单纯用轻罪辩护改变罪名并不必然会减轻所判刑罚。反之,如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人,从张大和王二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中分析,法院判处张大死刑的概率较大。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二人,从张大角度只是希望伤害李四,但是却因王二下手过重致李四死亡,法院判处王二死刑的概率较大。所以,在辩护人分析后,王二不再纠结变更罪名,认可检察院所起诉的故意杀人罪,最终张大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王二被判无期徒刑。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多人犯罪的案件中,有时轻罪辩护并不必然能够减轻当事人被判的刑罚。轻罪辩护是一种优选、较佳的辩护思路,但绝不是必选、必用的辩护秘诀。刑事案件一案一情,唯有经过研精致思、运筹帷幄、深谋远虑,才能在千寻韬略中谋得周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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