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大数据时,律师究竟该谈什么?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在杭州2017「法律+科技」领军者国际峰会上,现场聆听了畅销书《法律人的明天》作者、英国大法官首席信息技术顾问Richard Susskind先生对法律未来的展望,他认为未来涉及医学、法律、教育、会计

在杭州2017「法律+科技」领军者国际峰会上,现场聆听了畅销书《法律人的明天》作者、英国大法官首席信息技术顾问Richard Susskind先生对法律未来的展望,他认为未来涉及医学、法律、教育、会计、咨询等各个传统服务领域,大数据的应用,以及下一代人工智能将会改造这些行业。
劳动力→脑动力
大数据的普及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实引起了法律界极大的「恐慌」,不论是律师工作,甚至是法官的部分工作,也许都将在不久的将来被人工智能所替代。随着世界首位AI律师ross正式「上班」,以及alphago毫无悬念的打败围棋界排名第一的柯洁,我们会发现,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就颠覆我们「商品经济」的浪潮,直到三百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未能完全憾动「服务经济」的大树,诸多古老的服务型行业,例如法律、咨询、投行,财会等,依旧「躲成小楼成一统,管它春夏与秋冬」。
工业革命时代解放的是人的劳动力,那个时代持续了近三百年;而智能革命时代解放的将会是人的脑动力,这个时代正是我们当下正发生的变革。

个人信息和隐私原本都是私有的,只有互联网的出现,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和体验,才让这些个人信息隐私有了向外提供的动力,此为一;第二步,一旦个人信息和隐私形成特定介质内的海量数据,就会形成大数据,虽然一开始大家都不清楚怎么使用这么多的数据,无非是拿来转买非法牟利耳;第二步,海量数据通过人为干预的分类和检索,形成数据库,通过人为设置预定的搜索算法,对数据进行权重排列,从而让数据的应用更为精准;第三步,当人们发现通过人工算法的设置依然无法处理或挖掘海量数据的应用场景之时,人工智能就出现了。
机械性思维&工业革命
但是,当我们谈大数据时,对于律师而言,我们究竟该谈些什么?是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的炫酷科技范,还是人工智能海量的应用场景,抑或是智能技术对我们工作机会的蚕食?兴许这一切都不确切,关于大数据或人工智能,其实我们更应该谈一谈的是人类思维模式的认知升级,思维不跟上时代,再先进的硬件也于事无补。
《智能革命》作者吴军先生说:“东方的文明长期以来在技术上实际是领先于西方的,例如四大发明,但是在科学体系的建立上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其关键是方法论没有得到有效提炼”,个人对此深表以为同。在工业革命时代,由牛顿所确立的方法论,即机械性思维,直接带来了工业化革命大发明时代,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文明的基石。
机械性思维的核心在于世界是确定的、有规律的且放之四海皆准的,例如万有引力是确定有的,所以那个时代产生了大量的公理和定理,直到我们上学仍然在学习,这些确定性的规则和公理适用所有地球上的物体。工业社会的标准化运动,其背后的思维方法论即认为凡是问题都有一个通用的解决方法,所以能够将同一确定的商品或制造标准适用于全世界,也才会有“通用汽车”这一“奇怪”的品牌,标准化机械是工业社会的重要形态。所以,在工业革命时代,人们讲求的是世界的确定性,因为世界可以被认知。
大数据思维&智能革命
但是,当人类步入信息化社会,社会的确定性已然被打破,机械性思维很难再完全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节奏。这种不确定性有很多现实反映,比如股票市场就没有确定的投资赚钱公理,比如裁判文书网上就没有确定的针对同一问题的统一裁判尺度,比如房地产市场没人能预测明天房价到底是涨还是跌,比如创业公司吸引了1000万粉丝关注但不知道确切的转化购买率,比如当我们要判断一个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否可靠合规时,我们一定很难通过一个可完全适用的公式定理,沙盘预演直至导出成熟确定的结果。
所以,我们是不是该思考些什么变化?其实答案很简单——我们需要从机械性思维,升级为大数据思维。所谓的大数据思维,其本质就是一种不确定性思维,这也将是信息化或智能社会的常态化思维模式。在大数据思维下,维一能降低不确定性的就是引入足够多的「数据」或「信息量」,从而形成大数据,再通过人工算法,以及人工智能对未来作出预见。因而,在大数据思维下,我们应当「放弃对未来进行预测」这种不确定性的痛苦挣扎,承认世界的不确定性。
法律大数据
回到法律的主题,在大数据思维下,我们的裁判文书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分析后得到的大数据报告,其实就是一种「非确定性的」裁判结果,它虽然不能明确案件的结果,但是却给人另外一种「可信赖」的真实感,虽然不确定,但人们一旦具备了「大数据思维」他们将依然愿意选择相信人工智能给出的裁判预测结果。虽然目前这类「人们」只包括部分法官、律师和专家,但「人们」的范围必然会得到无限扩张,普通人也能理解并掌握。这非常类似于纸币的发布和通用,中国的宋朝的人们,一开始谁又愿意相信一张破纸能换来一碗白米饭呢?信念一旦建立,结果就会很超出想象。
所以,也许在几年后,我们涉入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另一个「仲裁条款」,愿意选择将事实对错的判断交给「人工智能」,由人工智能作出裁判结果分析并让大家接受。如果有需要再由法官依此作出和解书,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这也可能会是人工智能掌握「裁判权」的第一步,所以何帆法官在峰会上提出“法院永远不可能让渡裁判权”,通过大数据思维的分析,仍是具有非常的不确定性的。或者说这本身就不是一种裁判权的让渡,而是争议解决方式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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