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样写才有效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生老病死无可避免,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生前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管是出于避免家庭纠纷,还是保障某些继承人的权益,遗嘱都是一种稳妥的方法。

生老病死无可避免,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生前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管是出于避免家庭纠纷,还是保障某些继承人的权益,遗嘱都是一种稳妥的方法。现在网络上充斥着各式各样的遗嘱模板,但并不是每个模板都能起到预期的效果。我国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规定。如何写一份有效的遗嘱,或者挑选一份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遗嘱模板,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订立遗嘱。
二、遗嘱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对象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三、处分财产须为自然人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首先要盘点财产,分清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如涉及到共有财产,应经过财产分割,将立遗嘱人财产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分离开来。
四、须符合遗嘱形式要件
(一)自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署本人名字,写明日期。
(二)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为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署本人名字,写明日期。
(三)打印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或者他人根据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写明日期。
(四)录音录像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记录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日期。
(五)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就是口头立的遗嘱,对于口头遗嘱,前提是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待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当采取其他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六)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申办遗嘱的必须由本人亲自申办。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七)其他
1、见证人消极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我国法律对遗嘱见证人也同样作出规定,若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
2、多份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如果内容不相抵触,则按照各份遗嘱执行;如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遗嘱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有胎儿的,还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至于财产与继承安排,由立遗嘱人梳理其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存款、知识产权等)后,一一罗列,指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以上为一份普通遗嘱应当注意的事项,在订立遗嘱或者挑选遗嘱模板时请依据自身情况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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